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
十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十条措施》(津静海政办发〔2018〕43号),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实施方案》
天津市静海区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十条措施》(津静海政办发〔2018〕43号)(以下简称《措施》),特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 适用范围:《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与《措施》相同,是对《措施》条款的具体说明。
二、《措施》以项目方式进行实施,项目和资金管理分别依据《静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静科字〔2018〕34号)、《静海区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财〔2018〕35号)执行。
三、申报主体:在静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 申报流程:按照《静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静科字〔2018〕34号)第四章项目管理程序中相关规定分类进行管理。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审核方式分为评审类、核准类项目。
(一)前补助类项目申报包括项目征集、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审核或评审、预算审核与修订、项目公示、批复立项、合同签订、经费拨付等程序。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申报阶段包括项目征集、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审核或评审、项目公示、批复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公示、经费拨付等程序。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阶段包括项目征集、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审核或评审、项目公示、批复立项(审查验收)、经费拨付等程序。
(二)评审类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负责项目评审工作。核准类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审核。
五、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对第一次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二)项目类别
区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三)支持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
(四)申请条件
1.在静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首次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第一次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证书上的发证时间为准)。
(五)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书》;
2.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认定后更名的,需提供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首次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提供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第一次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上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认定时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5.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推荐单位与审核方式
1.项目推荐单位为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
六、支持发展科技领军企业
(一)政策内容
对市新认定的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除享受匹配资金外,再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市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除享受匹配资金外,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二)项目类别
区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培育)。
(三)支持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
(四)申请条件
1.在静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经市科技局新认定的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或科技领军企业。
(五)申报材料
1.《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资助申请书》;
2.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认定后更名的,需提供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或“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4.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推荐单位与审核方式
1.项目推荐单位为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
七、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一)政策内容
对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3%,且形成专利或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重大发明成果的企业,按实际研发投入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 项目类别
区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支持企业研发投入。
(三)支持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
(四)申请条件
1.在静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
(五)申报材料
1.《静海区规上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书》;
2.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R&D经费内部支出统计报表(101-1和107-1、107-2统计报表,自统计网直报平台导出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上年度企业获得的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
5.研发费用归集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6.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推荐单位与审核方式
1.项目推荐单位为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
八、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500强企业、大型国企、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并且配置核心团队、引进核心技术、集聚创新资源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后补助支持。
(二)项目类别
区科技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
(三)支持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
(四)新批建(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研发平台
1.申请条件
在静海区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有关部门新批建(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各类研发平台(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依托单位。
2.申报材料
(1)《静海区高水平研发平台补助申请书(新认定国家级、市级研发平台)》;
(2)申报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国家级、市级研发平台提交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批复文件或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4)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项目推荐单位与审核方式
(1)企业法人的项目推荐单位为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单位的推荐单位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
(五)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补助
1.申请条件
(1)设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②国内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国内企业500强。
③大型国企: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④知名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2)所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静海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产权关系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②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并符合静海区产业发展方向;
③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④配置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⑤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2.申请资料
(1)《静海区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补助申请书》;
(2)研发机构成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章程;
(3)研发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4)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5)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合同、票据等有关证明材料;
(6)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证明;
(7)研发机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8)研发机构在静海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9)研发机构引进相关协议;
(10)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项目推荐单位与审核方式
(1)企业法人的项目推荐单位为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单位的推荐单位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评审制。
4、支持方式
(1)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静,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2)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区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九、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一)政策内容
对区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的单位,按照扶持资金1:1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项目分类
区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区科技计划-重点研发项目或区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
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区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市)科技项目配套。
(三)支持方式
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
(四)区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补助
1.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六个档次。申请单位在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在此基础上参照资助档次合理申报,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的数量和比例。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不超过总资金的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2.申请条件
(1)在静海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符合当年区科技计划重点研发项目、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3.前补助项目申请材料
(1)《区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各项附件材料;
(4)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4.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申请材料
(1)《区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各项附件材料;
(4)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5.奖励性后补助申请材料:
(1)《区级重大科技创新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情况技术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3)用户评价证明、项目验收报告;
(4)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各项附件材料;
(5)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6.项目推荐单位和审核方式
(1)企业法人的项目推荐单位为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单位的推荐单位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取评审制。
(五)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补助
1.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在静海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已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2.申请材料
(1)《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补助申请书》;
(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4)申请国家科技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复印件;
(5)与国家科技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或相关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6)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3.项目推荐单位及审核方式
(1)企业法人的项目推荐单位为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单位的推荐单位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
十、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
(一)政策内容
对认定为区级“杀手锏”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区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
(二)项目类别
区级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区级“杀手锏”产品认定
区级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区级重点新产品认定
(三)支持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
(四)区级“杀手锏”产品认定项目
1.申请条件
(1)企业条件
①在静海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并纳税,被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型企业”,且上年度主营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②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要达到3%以上;
③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④具有完备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较高;具有明确的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
(2)产品条件
①产品须拥有发明专利或稳定性强的实用新型专利群,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②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前三名,且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③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市和我区“十三五”期间产业政策,符合当年度产品申报指南;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国家或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④产品生产制造过程和/或产品本身(材料、结构、器件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污染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环境影响的产品,须经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供有关环保检(监)测部门、第三方环保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
2.申请材料
(1)静海区“杀手锏”产品培育项目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R&D经费内部支出统计报表;
(4)申报产品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
(5)申报产品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佐证材料;
(6)申报产品执行标准;
(7)申报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8)申报产品的生产环境的环评材料;
(9)申报产品的用户使用报告;
(10)申报产品图片;
(11)特殊行业许可证和强制产品认证(如涉及,必须提供);
(12)其他相关材料。
3.项目推荐单位和审核方式
(1)项目推荐单位为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评审制。
(五)区级重点新产品认定
1.申请条件
(1)企业条件
①在静海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型企业”;
②企业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条件
①产品须已进入市场销售并取得销售收入,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单独核算;
②产品须符合国家、市“十三五”时期的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对接市重点新产品技术领域的产品;
③产品须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与产品相关的专利应为近三年授权;
④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在近三年内通过国家或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⑤产品生产制造过程和/或产品本身(材料、结构、器件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污染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环境影响的产品,须经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供有关环保检(监)测部门、第三方环保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
2.申请材料
(1)静海区重点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和企业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4)申报产品的知识产权证书;
(5)申报产品销售收入佐证材料;
(6)申报产品执行标准;
(7)申报产品的质量检(监)测报告;
(8)申报产品的生产环境监测(检测)评价报告;
(9)申报产品的用户使用报告;
(10)申报产品图片、出口合同等;
(11)申报产品的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行业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如涉及,必须提供)。
(12)其他相关资料
3.项目推荐单位和审核方式
(1)项目推荐单位为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评审制。
十一、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各类主体合作建设国内技术先进且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项目类别
区科技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区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
(三)支持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
(四)申请条件
1.独立法人组织。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静海,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成立1年以上。申请单位须以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申请,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
2.完善的体制机制:
(1)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2)建立了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开展创新链后端研发活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以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阶段的研发活动为主;能够有效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能够有效孵化、培育创新型企业。
4.申请单位通过自主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研发活动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应具备的研发条件:
(1)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
(2)拥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10%(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6.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申请单位及在静海区的核心衍生企业上年度收入总额6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合计占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35%以上,且近两年有新增注册在静海区的衍生企业。
7.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的近两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申请材料
1.《静海区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申报表》;
2.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工作报告;
3.证明申请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申请单位成立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5.研发设备及场地等基础设施情况证明材料;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知识产权、科技奖励、标准等证明材料;
7.申请单位所得税和增值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8.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一览表;
9.全部衍生和孵化企业营业执照及与申请单位衍生或孵化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推荐单位和审核方式
1.项目推荐单位为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其他法人类型项目推荐单位为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评审制。
十二、支持开展专利创造和运用
(一)政策内容
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支持;当年新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支持;同一法人单位每年的资金支持不超过10万元。
对国家级、市级专利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国家级、市级专利试点项目,一般包括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专利优势企业培育项目、专利导航项目、专利信息传播平台项目等。立项的项目均给予50%支持,国家级不超过30万元,市级不超过10万元。
对区级专利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区级专利试点项目分为一般专利试点项目、专利密集产品项目、专利优势企业培育项目。项目核准后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且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对开展专利导航与信息利用立项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
(二)项目类别
区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
(三)支持方式
专利授权补助项目、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补助项目采取的支持方式为奖励性后补助;
国家级和市级专利试点单位补助项目(含开展专利导航和信息利用立项补助项目)、区级专利试点企业支持方式为前补助。
(四) 专利授权补助
1.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静海区注册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为该发明专利或国外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2)申报单位经营范围应不涉及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及相关业务;无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3)申请奖励应为发明专利或国外专利,应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获得授权,且专利合法有效。
(4)申请专利授权补助奖励的必须获得专利授权证书。
2.申请材料
(1)《静海区专利试点补助申请表》;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3)国内发明专利补助应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补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及中文译本。
3.项目推荐单位和审核方式
(1)企业法人的项目推荐单位为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单位的推荐单位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
(五)国家、市级专利试点单位补助
1.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静海区注册的,且获得国家、市级专利试点项目立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同时获得国家、市级专利试点项目立项的单位,按高档发放,不重复补助。
2.申请材料
(1)静海区国家、市级专利试点项目补助申请表;
(2)国家或市级专利试点项目的任务合同书或立项证明;
(3)国家或市级专利试点项目申报时提交的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3.项目推荐单位和审核方式
(1)企业法人的项目推荐单位为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单位的推荐单位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
(六) 区级专利试点项目补助
1.申请条件
(1)在静海区行政区域注册并纳税,注册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且区内有固定生产场地的实体企业;
(2)申请单位经营范围应不涉及知识产权代理及相关业务;无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近两年内无专利申请质量问题行为;
(3)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销售规模,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创新能力较强。重点支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杀手锏”产品、重点新产品(技术)或“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
(4)申报单位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有针对企业产品和技术进行创新和开展专利布局的需求。
(5)一般专利试点项目。推进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工作,试点期内专利授权量达到4件(含)以上,或专利申请(不含外观设计)不低于5件且至少1件发明专利申请,所申请及授权专利与企业产品(技术)密切相关。
(6)专利密集产品项目。推进企事业单位围绕核心产品实施专利布局,试点期内专利授权量达到6件(含)以上,或专利申请(不含外观设计)不低于10件且至少有2件发明专利申请,所申请及授权专利与企业产品(技术)密切相关。
(7)专利优势企业培育项目。推进企事业单位培育专利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试点期内专利授权量达到12件(含)以上,或专利申请(不含外观设计)不低于20件且至少有4件发明专利申请,所申请及授权专利与企业产品(技术)密切相关。
2.申请材料
(1)填写天津市专利企业备案表(区级备案) ;
(2)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申报年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交费收据等复印件,已授权的专利,提交证书复印件;
3.项目推荐单位和审核方式
(1)企业法人的项目推荐单位为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单位的推荐单位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
(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补助
1.申请条件
(1)依法在静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2)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证书仍在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地址;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近两年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4)企业之前未获此项资助;
2.申请材料
(1)静海区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补助申请书;
(2)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证书复印件;
(4)在申请日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5)其他必要相关材料。
3.项目推荐单位和审核方式
(1)项目推荐单位为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
十三、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业
(一)政策内容
对在我区注册的服务于技术推广、技术孵化、科技服务、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企业的业绩,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项目类别
区科技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三)支持方式
共享服务后补助
(四)申请条件
1.依托单位为在静海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具备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所服务的行业为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
3.服务对象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提供技术推广、技术孵化、科技服务、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技术支持服务;
4.实际运作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科研仪器、检测设备,公共服务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价值300万元以上;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对小微企业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
6.采用市场化运作,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业绩突出,上年度服务企业数不少于50家或服务项目不少于200家次;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5%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五)申请材料
1.《静海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申请表》;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申请报告(包括平台运作单位情况、平台基础条件建设情况、平台服务业绩、服务成效、平台发展规划等);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5.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和财务凭证复印件;
7.管理制度文件、服务流程文件、收费标准;
8.平台服务企业名单及所提供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资料。
(六)项目推荐单位和审核方式
1. 企业法人的项目推荐单位为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单位的推荐单位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评审制。
十四、支持科技型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一)政策内容
对科技型企业以发明专利进行专利质押贷款、且专利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按期正常还贷后,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件专利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支持。
(二)项目类别
区科技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金融
(三)支持方式
科技金融资助方式
(四)申请条件
1.在静海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有效专利权的科技型企业;
2.自有专利权以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现已正常还贷;
3.质押的专利为发明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上;
4.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实现质押专利转化运用,企业提供质押的自有专利权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密切相关性;
5.同一件专利,企业已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五)申请材料
1.静海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技型企业证书复印件;
3.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放贷、还贷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5.评估费、担保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6.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绩效情况(1200字左右,主要反映项目实施给企业带来的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经济效益等各个方面的变化情况);
7.其他相关材料。
(六)推荐单位和审核方式
1.项目推荐单位为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
2.项目审核方式采用核准制。
十五、符合《措施》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十六、本《实施方案》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