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正在使用IE6或IE7浏览器,本网站不提供对IE6和IE7的完整支持,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 点击此处下载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停用】

政务公开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59号)(已废止)

来源:

发表于: 2005年12月14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现批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等13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点击可查看原文)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05)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05)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十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十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 2005)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试行)(GB 16487.1-1996)
   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试行)(GB 16487.2-1996)
   三、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试行)(GB 16487.3-1996)
   四、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试行)(GB 16487.4-1996)
   五、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试行)(GB 16487.5-1996)
   六、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GB 16487.6-1996)
   七、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试行)(GB 16487.7-1996)
   八、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试行)(GB 16487.8-1996)
   九、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试行)(GB 16487.9-1996)
   十、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试行)(GB 16487.10-1996)
   十一、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GB 16487.11-1996)
   十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 16487.12-1996)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 承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邮编:301600 网站标识码:1202230010 津ICP备0500164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223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