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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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静海区政策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
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 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57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18〕 41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

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1日

  

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

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杜绝农业设施非农化等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农地农用,促进我区农业设施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46号)和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静海〔2016〕202号),现就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排查治理

(一)明确农业设施监管范围。一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7号)规定的农业设施(含种植、畜牧、水产等农业设施);二是未达到最小备案条件但实际用途为农业的各类农业设施(含种植、畜牧、水产等农业设施);三是用于农业用途的日光温室;四是其他农业设施,必须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其生产看护房用地面积应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单层,小于15平方米)执行。

(二)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三)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四)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五)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六)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设施农业项目达到最小规模的,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各类设施农业项目应合理规划和建设附属设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附属设施中的管理用房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区附属设施用地规模20%以内。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面积超过10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10亩。

(七)开展集中排查治理。成立6个联合检查组,从7月23日至8月23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排查治理。

1.联合检查一组

    长:王建峰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员:尚爱军  区国土分局资源科科长

孙友民  区农委正科级干部

郭维胜  区种植中心干部

负责范围:台头镇、独流镇、王口镇

2.联合检查二组

    长:单    区农委副主任

    员:李静海  区国土分局干部

    区农机中心干部

王宝龙  区林业中心干部

负责范围:良王庄乡、杨成庄乡、静海镇

3.联合检查三组

    长:陈维田  区种植中心副调研员

    员:陈则明  区种植中心蔬菜站站长

肖军来  区国土分局干部

李树林  区畜牧水产中心干部

负责范围:梁头镇、子牙镇、沿庄镇

4.联合检查四组

    长:元绍辉  区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

    员:刘嘉兵  区畜牧水产中心推广科科长

李金昕  区国土分局干部

刘建军  区林业中心干部

负责范围:双塘镇、陈官屯镇、唐官屯镇

5.联合检查五组

    长:王    区林业中心副主任

    员:商云长  区林业中心营林科科长

周凤红  区国土分局干部

    区种植中心干部

负责范围:中旺镇、西翟庄镇、蔡公庄镇

6.联合检查六组

    长:黄忠明  区农机中心副主任

    员:杨凤朝  区国土分局干部

解跃武  区农机中心干部

辛长林  区种植中心干部

负责范围:大邱庄镇、团泊镇、大丰堆镇

同时,由区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成立拆除清理督办组。由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陈宝红同志任督办组组长,分别从区综合执法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从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之日起,下达拆除清理督办函,限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营者7日内拆除清理完毕。

排查治理要实现“一村一棚一户”全覆盖,采取“边排查、边备案、边承诺、边治理”的方式开展。一是对达到最小备案条件且符合备案要求的,督促经营者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二是要督促村委会与本村农业设施经营者签订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承诺书,确保农业用途不改变;三是对发现的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报告区国土分局、区农委。以上工作原则上于8月23日前全部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

(一)建立“双压实”机制。将农业设施的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压实到人。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委会签订农业设施监管责任书(参照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各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农业设施的监管责任人。7月27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农业设施监管责任书报送区国土分局(一式三份);8月7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与已换届村委会签订农业设施监管责任书(一式三份)工作,并将责任书报备区国土分局;根据村委会换届进展情况,及时完成签订农业设施监管责任书工作并报备区国土分局。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镇一村一册,一棚一户一档”的原则,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全部农业设施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逐棚逐户建立档案台账,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抓好监管平台落实工作,将有关信息全部纳入监管平台,及时掌握农业设施的备案、建设、经营及财政扶持资金发放情况,每月动态更新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镇一村一册,一棚一户一档”表经各联合检查组把关后,于8月23日前分别报区农委、区国土分局。

(三)建立“零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农业设施的检查,并建立“零报告”制度,无违法违规情况的也需进行报告。8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周五向区国土分局报送有无“大棚房”、农业设施改变用途问题及整改情况(9月1日起,每月10日前报送一次),由区国土分局梳理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各村委会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确保层层落实。各村委会要对本村的农业设施随时进行检查,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要主动与经营者终止用地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建立长效检查机制。区国土分局、区农委负责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每半年对农业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国土分局依法予以查处。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参照市级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配合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设施进行处置。

(五)建立资金监管机制。由区农委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建设主体的实时监管,对建设内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项目验收前,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停止项目建设并要求退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要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统筹,对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在发放扶持资金前应函告区农委和区国土分局。

(六)建立管促结合机制。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和市、区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保障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田园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农业项目落地。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治理“大棚房”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落实有关工作。区委副书记、区长张庆恩同志任组长,副区长涂强同志、罗振胜同志任副组长,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种植中心、区畜牧水产中心、区林业中心、区农机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和18个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以及区监察委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由区国土分局局长张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区农委副主任单旭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区规划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种植中心、区畜牧水产中心、区林业中心、区农机中心等部门分管副职和18个乡镇分管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为成员。

(二)加强协调联动。开展集中排查治理期间,领导小组每周召开调度会,分析研判、统筹解决农业设施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遇有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通报情况,解决问题。国土分局、农委、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协作配合,多角度、全方位、全过程对农业设施进行严格管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实现日常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宣传引导。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业设施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广大群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8月6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业设施集中区域设立禁止建设销售“大棚房”、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警示牌和宣传标语,发挥震慑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本实施方案印发各村委会和设施农业经营者,采取广播、明白纸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村村、户户、人人尽知。

(四)加强打击力度。要严格落实农业设施建设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农业属性;要坚决打击“大棚房”等假借发展农业设施之名,擅自或变相将农业设施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农业设施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考评问责。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设施监管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属地农业设施管理混乱、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的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问责。区农委、区国土分局等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监察委,由区监察委牵头抓好追责问责。

 

附件:1.农业设施监管责任书

2. XX镇(乡)“一镇一村一册,一棚一户一档”表

3.设施农业项目排查“零报告”报告单

4.宣传标语、警示牌尺寸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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