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县人口和计生委等三部门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县人口和计生委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为有效改善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状况,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新机制,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做如下规定。
一、落实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凡申请生育二胎的妇女,在批准前要进行孕情检查,并将孕情反馈给乡镇计生办。不接受孕检的,不予批准二胎生育;已经怀孕的,按规定给予处罚。乡镇计生部门为批准生育二胎妇女建立孕情跟踪服务册,与其签订孕情跟踪承诺书,落实孕情跟踪服务责任人。村居专干对批准生育二胎妇女实行孕情监控,防止选择性别生育。实行月审查和月报告制度,乡镇计生部门每双月1--5日对批准生育二胎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并将怀孕情况于检查后三天内向县人口计生委报告。对连续两次不参加检查或孕情无故消失的,作废二胎指标。强化各级管理服务人员的责任,对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导致私自终止妊娠妇女未能及时发现上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包庇他人选择性别生育情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完善B超准入、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县卫生局要定期对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私立医院、私人诊所进行检查,严格B超技术诊疗项目、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准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要报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站要坚决予以取消专项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展B超检查项目,否则按非法行医处理。卫生局要对已取得超声诊断执业许可单位的B超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做到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从业人员、执业证件、设备型号、购置日期等登记清楚并报人口计生委备案。各执业许可单位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在醒目处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识,孕情检查实行双人在场签字制,做到持证上岗、诚实守信、履行职责。
三、加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能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卫生局要对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进行公示,并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获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要统一悬挂“受术人出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标识,在接收怀孕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孕妇时,查验、索要县人口计生委出具的《政策内终止妊娠批准书》或《政策外怀孕证明书》和居民身份证,并登记造册,无误者方可施术。对发现无身份证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原则上应督促其开具证明并带身份证后再施行手术;情况紧急的,在先抢救患者并做好登记的同时,于24小时内通知所在地计生部门,并由抢救医生出具相应紧急情况证明,由县人口计生委再进行审查。未查验、登记有关手术证明的,按规定,视同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当事人责任。药监局把好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关。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经批准的施术单位使用。经批准的施术单位要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采购、入库、管理、使用制度。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由妇产科医生开具处方,无处方的,视同无证件施术处理。各施术单位每月8日前,要分别向县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上报一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检查情况上报县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委、卫生局、药监局成立联合检查组织,分别按照职能同所辖计生、卫生、医药单位B超室、妇产科相关负责人、有关人员层层签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责任状。
五、依法责任追究。各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站要加强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单位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最高限额的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医师证,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直至开除公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实行有奖举报。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两非”行为举报电话。积极鼓励群众举报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5万元奖励。
七、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二О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