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办发〔2017〕 38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
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办法》已经2017年7月8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18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31日
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能,提高投资项目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静海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制
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职能,结合绿色审批通道机制,建立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机制。
第二条 评估机构。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工作。
第三条 评估人员。办公室根据项目需求组成项目评估评审组。
(一)区直部门人员。发改委、农委、工业经委、商务委、科委、建委、法制办、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静海分局、安监局、人社局、文广局、教育局、卫计委、体育局、水务局、投促局、金融局、审批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
(二)园区(乡镇)人员。子牙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林海循环经济示范区、团泊新城委、国际商贸物流园、大邱庄工业区、唐官屯加工物流区、中旺滨港铸造园、双塘工业园、蔡公庄乐器园负责同志,凡涉及到没有园区的乡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指定人员参加项目评估。
(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项目的需要,由项目所在的园区乡镇委托聘请3或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参加评估。
第三条 评估时间。评估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室每月5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固定接收园区乡镇评估项目报送时间,原则上7个工作日出具《项目评估确认函》,对重大项目特事特办。
第三章 评估范围
第四条 用地建设的产业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主体评估。以项目属地园区乡镇为主体,依据园区乡镇总体规划、产业规划、项目入驻标准(亩均税收、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主要经济指标和管理规定严格评估。
第六条 监管评估。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和国家、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定对项目质量评估。
发改委负责产业政策评估;区农委、工业经委、商务委、文广局、教育局、卫计委、体育局等单位负责行业政策评估;国土分局、规划局、建委负责选址和建设合规性评估;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评估;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评估;工业经委负责能源节约利用评估;科委负责项目先进性评估。
第七条 专业技术评估。园区乡镇根据评估部门建议和项目实际需要,委托、聘请3名或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专业技术评估。
第五章 评估要件
第八条 评估要件包括:1、项目建议书;2、《静海区产业项目质量评估表》;3、项目拟选址位置图(标明四至范围)。
第六章 评估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报。园区乡镇负责项目申报,负责组织项目质量评估要件,园区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上报办公室(纸制版、电子版)。申报评估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经国土分局、规划局核实确认。
第十条 初评。办公室将园区乡镇上报要件传送项目评估部门,各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表》(附件1)和项目拟选址位置图,出具初评意见(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确定聘请人员、转送项目资料),填写《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表(部门)》(附件2)。
第十一条 召开评估会。办公室组织评估人员召开项目评估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园区乡镇汇报项目基本情况,评估人员根据初评意见和会议评审情况,在《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表》(附件1)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履行报批程序。办公室汇总评估部门意见,形成《项目评估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下发。
第十三条 出具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办公室依据《项目评估会议纪要》,出具《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评估部门固定项目评估人员,项目评估会议须由指定人员参加。如有人员变化及时调整补充,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园区乡镇根据《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签署投资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履行项目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各部门依据《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办理审批手续。符合《静海区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方案》项目标准的纳入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
第十八条 《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有效期为三个月,自出具之日计算。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过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九条 项目重新评估范围。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必须重新评估:《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过期的;选址、主要产品或经营范围有变化的;投资额、亩均税收等主要指标与评估表中数字指标标准降低的;其它需要重新评估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建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重大建设项目质量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天津市静海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静海区新建项目质量评估表
2.静海区新建项目质量评估表(部门)
3.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样本)
4.项目建议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