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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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火灾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54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17〕 73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火灾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31日

天津市静海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静海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联动、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跨区增援等社会整体资源优势,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1.3.1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火灾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Ⅱ级(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Ⅲ级(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Ⅳ级(一般)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 事故等级确定。区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第一时间接报的火灾种类、起火单位信息或现场消防指挥员报告的火灾信息,并充分考虑发生火灾的政治、经济、自然等因素,确定火灾事故等级。

1.4 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灭火救援现场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采取科学、正确的措施,第一时间实施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2)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各方灭火救援力量,负责火灾现场的具体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协同配合。专业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企业专职消防队积极协同作战,具有应急救援和保障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

(4)练战结合,注重实效。依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认真落实组织机构、人员编配、装备器材、物资供给、资金保障,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火灾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需组织多部门共同应对的火灾事故。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静海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和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2.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火灾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全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

(2)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级别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开展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

(3)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等,对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4)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5)统一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扑火救援。

(6)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信息。

2.3 办事机构

(1)区指挥部下设静海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落实火灾事故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建设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等级;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乡镇(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火灾事故的组织协调工作。

2.4成员单位

公安静海分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调派属地派出所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实施治安管制;公安交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巡警支队、属地派出所进行现场秩序警戒,预防因救援事故引发的群体性骚乱事件;刑侦部门负责涉及火灾的刑事侦查工作;公安网监部门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对于相关违法有害信息及时处置。

区消防支队:具体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全区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办理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务。

区发改委:根据区指挥部的命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调配灭火应急物资。

区商务委:负责市场监测,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确保市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区建委:负责对新建建筑物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协助主管单位对建筑物的安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为指挥部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区市容园林委:根据需要提供洒水车等大型供水车辆,协助火场供水和现场洗消。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

区安监局: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火灾救援协调、指导和善后评估工作。

区卫计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民政局:指导区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紧急避险、救助服务,依据有关规定为因火灾造成的无家可归人员安排临时食宿。调集殡葬车辆,转运火灾死亡人员尸体。

区联通、移动、电信公司: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做好应急通信的保障工作。

区环保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协助检测有毒气体,提出预防次生灾害对策。

区气象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区水务局、自来水公司:根据现场灭火救援需要,保证供水范围内的市政管网灭火供水压力,保证灭火用水;视情排除道路积水。

区人力社保局:为火灾事故中参保伤亡人员落实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因火灾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供电公司: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供电、断电措施。

区燃气公司: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切断火场内部及周边区域燃气输送,抢修受损设备和管线,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和给灭火人员带来危险的燃气泄漏隐患。

区人武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随时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5 现场指挥部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灾发生的区域、火灾事故类型和规模,组织参与灭火作战的有关人员组建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较大以上级别火灾事故,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一般火灾事故由到场的公安消防部队最高长官担任现场总指挥。主要职责是:

(1)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和分析,制定总体作战方案,视情况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必要时划分战斗段(区),分别组织实施灭火救援任务;

(2)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指挥参战单位(含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协同作战;

(3)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调集和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4)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5)调动公安、交通、卫生、环保、通信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救援;

(6)指挥各种车辆及设备有序停放,保障通往现场的主要道路畅通,保证各种救援车辆、人员通行;

(7)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2.6 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专家和建筑、环保、化工、燃气、供电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确定技术专家组组长。技术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火灾事故发展趋势,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2)评估火灾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1) 各乡镇(园区)、消防支队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针对区内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类、重要机关和单位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建立全区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库,同时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2)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经核实后,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3.2 预防

(1)由区人民政府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深入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火灾隐患高危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节庆活动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开展联合检查。推动指导辖区内行业、系统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推动各部门、行业、系统开展具有特色和影响力的社会宣传活动,丰富群众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火灾自救能力。

(2)各乡镇(园区)、社区、村街以及其他基层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力消除火灾隐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其进行模拟实战联动演习。

(3)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开展辖区情况的“六熟悉”活动,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质准备。一旦发生大火,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3.3 预警

(1) 接警。区公安消防支队成立二级指挥中心,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2) 处警。区公安消防支队二级指挥中心接到火警调派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受警情况立即出警,并及时向市消防总队报告情况,视情报公安分局和区政府办公室。

3.4 预警支持

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要求,逐步实现无线、有线和计算机三级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5预警级别

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危险程度、扑灭火灾所需动用的力量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由相应的指挥部发布。

3.6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对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发布的程序和渠道、电视、广播、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发布。

4应急处置

4.1 预案启动

按照火灾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等级系数越小,表示火灾危险性越大。启动标准如下:

Ⅰ级响应:通常为火灾事故已经蔓延扩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财产重大损失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故,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和静海区辖区内灭火救援力量(包括专职消防队)不足,需要其他区、区公安消防部队跨区域调集增援力量的火灾事故。

Ⅱ级响应:通常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候机楼、影剧院、体育馆、商场(超区、批发区场)、图书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发生的火灾事故;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场所) 发生的火灾或泄漏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火灾事故。

Ⅲ级响应:通常为党政机关、档案楼、电力调度楼、通信楼、广播电视楼、车站、码头、仓库(堆场)、财贸金融楼、高层和三级耐火等级以下的多层住宅、地下建筑、古建筑等发生的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的火灾事故;缺水地区发生的火灾事故,以及其他较大火灾事故。

Ⅳ级响应:通常为农村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城区多层民用住宅及其他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发生的初起火灾事故,以及报警中不能确定的其他一般火灾事故。

4.2等级确定与信息报告

4.2.1等级确定: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第一时间接报的火灾种类、起火单位信息或现场消防指挥员报告的火灾信息,并充分考虑发生火灾的政治、经济、自然等因素,确定响应等级。

4.2.2信息报告: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区人民政府。内容主要包括火灾接报警信息、气象信息、可能发生火灾的种类、各种灭火救援作战力量、全区重点火灾隐患单位、重大危险源等信息。

4.3响应措施

4.3.1 发生Ⅳ、Ⅲ级火灾事故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在处置Ⅳ、Ⅲ级火灾事故时,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区公安消防支队立即调集灭火救援力量到场实施救援。根据火灾类型和规模,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灾现场情况视情组织协调供水、供电、燃气、环保等相关部门到场协同作战。

(2)视火灾现场发展情况,调整火灾等级,调派相关单位到场。

4.3.2 发生Ⅰ、Ⅱ级火灾事故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在处置Ⅰ、Ⅱ级火灾事故时,本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援助和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关预案。

(1)区公安消防支队立即调集灭火救援力量到场实施救援。根据火灾类型和规模,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供水、供电、燃气、环保等相关部门到场协同作战。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启动各自应急保障预案或行动方案,全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抢险、人员搜救、群众安置、交通管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形成应对事故的强大合力。

(3)公安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各项专业处置工作。各参战部门、各专业应急队伍要指定专人负责通信联络,确保指令畅通。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区人民政府。内容主要包括火灾接报警信息、气象信息、可能发生火灾的种类、各种灭火救援作战力量、全区重点火灾隐患单位、重大危险源等信息。

4.4 指挥协调

(1)区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单位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跨行政区划或全区性的火灾事故,由区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区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火灾救援工作;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3)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

(4)通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确保火灾事故现场的无线、有线等通信联络畅通。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实施指挥的领导,应配备相应的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5)救援装备和物资的调用,由区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

4.5 先期处置

4.5.1 处置程序

(1)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乡镇(园区)、村街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同时报119请求救援。

(2)区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根据火灾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3)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需要邻近力量或特勤队伍处置时,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援助。

4.5.2 处置指挥

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设立现场指挥部,并由总指挥长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总指挥

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级别指挥调集对应力量参加灭火救援。

(1)Ⅳ级火灾事故:邻近辖区消防中队调集2-4台消防车出动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

(2)Ⅲ级火灾事故:从邻近辖区消防中队调集4-6台消防车出动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

(3)Ⅱ级火灾事故:除辖区消防中队外从邻近消防中队调集6-8台消防车出动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

(4)Ⅰ级火灾事故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除辖区消防中队外从邻近消防支队、中队调集8台以上消防车出动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参与灭火救援。

(5)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跨区域灭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

(6)跨区域增援力量在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受现场总指挥的任务分配和调派。

4.5.3处置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原则。各参战力量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分片负责、逐级指挥相结合,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2)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在处置以火灾为主的各种灾害事故中,要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坚持“先控制,后消灭”战斗行动原则。在处置火灾事故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了解灾情速度快,下达指挥决策快,调集力量快,到达现场快,准备工作快,疏散救人快,采取上下合击、堵截包围、强攻近战、分片消灭的战术,控制和消灭火灾。

(4)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在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时,必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

4.5.4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在灭火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其基本处置措施:

(1)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

(2)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抢救围观群众和被困人员;

(3)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4)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

(5)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

(6)选择好灭火阵地,保护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

(7)疏散和保护物资;

(8)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

(9)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

(10)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5.5 扩大应急

当重大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过区指挥部控制能力时,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除加大处置力度外,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6 应急结束

(1)火灾扑灭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区指挥部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结束指令。

(2) 火灾扑灭后,参战公安消防部队应全面检查火场,清除残火。实时检测火场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防止复燃或爆炸。恢复水源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3) 公安消防部门应责成火灾发生单位或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事故调查完结前,未经区指挥部同意,火灾发生单位不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4.7 信息发布

需由区指挥部发布的火灾事故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区委宣传部研究拟定新闻报道的意见和口径,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发布。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火灾信息和传言。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 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避难场所可以选择空旷地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等场地。

(2)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5.2 调查评估

5.2.1 火灾事故救援结束后,由区指挥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5.2.2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乡镇(园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并在24小时内将火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指挥部。火灾事故报告应包括:

(1)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火灾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发生火灾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火灾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火灾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7)火灾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2.3 各单位根据实践经验,修订各自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找火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必要时继续进行环境监督与监测。

6应急保障

6.1 应急力量保障

公安静海分局是消防支队的领导指挥机构,区公安消防支队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是灭火救援的补充力量。

6.2 经费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区财政局加强灭火救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为参保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伤待遇等提供资金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救援物资(详见附件4<火灾事故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指导目录>)。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预案,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6.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火场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6.6 治安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火灾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7 通信保障

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托各通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难度较大的火灾时,通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6.8 科技保障

建立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组成灭火技术专家组。建立人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与培训

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群众宣传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对策、处置知识和自救常识,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人民群众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担负火灾应急救援职责的各级领导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系统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灭火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

7.2 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救援演习,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演习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灭火救援演习结束后,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演习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及时修订预案。

8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灭火救援战斗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在灭火救援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灭火救援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火灾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8.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火灾事故应急工作流程图

2、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相关单位通讯录

3火灾事故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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