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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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厂房租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6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20〕 18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厂房租赁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厂房租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


静海区厂房租赁项目管理办法

为切实规范全区工业厂房入驻管理,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静海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将合法空置厂房对外出租的行为。

二、租赁条件

(一)出租企业条件

1.出租企业的工业厂房已规划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消防竣工备案或验收合格通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标准,厂房产权明晰,没有经济纠纷。

2.企业对厂房的出租,不允许改变原厂房的工业使用性质,禁止超荷载使用。不得超出建筑原设计的火灾危险性和原设计耐火等级,也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隔、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要求,如有超出或改变,则需对原有厂房根据现行规范进行消防工程提升改造,并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工程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出租企业属招商引资供地项目的,在企业达到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产值和税收后,确有闲置厂房的,经属地乡镇园区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出租。如因相关政策影响,企业不能按照招商引资的约定实现达产、计划出租厂房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属地乡镇园区报审区政府同意。

(二)租赁企业条件

1.通过租赁形式入驻园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准入预审核。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布局规划及上下游延伸产业,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准入相关手续。优先支持和鼓励循环经济(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再制造、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先进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新材料、装配式建筑、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大健康、现代物流、电子信息、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培育和发展。

2.租赁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入驻。租赁企业未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厂房结构。

3.符合准入条件并以招租方式入驻的企业,须是市场监管、税务注册登记在我区及拟迁入我区的法人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分支机构。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项目准入手续。

三、管理机制

(一)入驻申请。拟承租厂房入驻的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向属地乡镇园区提交入驻申请,由乡镇园区对出租企业情况、入驻企业情况、厂房租赁意向协议以及工艺、设备、原材料清单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准入评估。乡镇园区初审后报区合作交流办,由区合作交流办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产业准入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出具《租赁项目评估确认函》,作为与厂房出租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的重要依据以及入园企业投产后的生产经营、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工作要求

1.明确厂房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厂房出租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租赁双方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统一管理。乡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责任,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原则承担监管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安全、消防、环保、能耗等有关工作。

2.乡镇园区对辖区现有厂房内的承租企业进行定期排查清理、登记入册,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对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要求,但手续不完善的已承租企业依法依规给予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承租企业,规划、住建、环保、安全、消防、商务、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促其整改提升达到承租条件;对不能整改提升的已承租企业,厂房出租企业要制定计划,限期搬离,或承租到期后不再续租,此类企业涉及有关部门审批或年度验审的不予支持。

3.属地乡镇园区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四无生产经营单位的再排查再整治,严格实行四个一律措施,无证无照的一律予以依法取缔,无安全保障的一律予以依法关停,无合法场所及危房内的一律予以依法取缔或依法拆除,无环保措施的一律予以依法关停。

4.各入驻企业实际入驻项目应与申报相符,如发现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入驻项目等情况,由属地乡镇园区牵头,一律严肃处理,并责令企业在1个月内无条件搬离或撤出,期间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