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厂房租赁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针对招商引资项目评估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为充分利用我区工业闲置厂房,规范租赁行为,提升土地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亩均综合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静海区厂房租赁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住建、消防、生态环境、工信、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合作交流、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重点乡镇园区的意见。针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提出三个限制条件:静海区范围
内、依法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合法空置厂房。
第二部分,租赁条件。包括出租企业条件和租赁企业的条件。出租企业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出租企业的工业厂房验收合格,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书,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标准,厂房产权明晰,没有经济纠纷;二是企业对厂房的出租不允许改变工业使用性质以及原设计的相关要求,禁止超荷载使用,确需改造的必须验收合格的方能使用;三是属招商引资供地项目的,需达到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产值和税收,经属地乡镇园区同意才可出租,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属地乡镇园区报审区政府同意。租赁企业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投资项目要进行准入预审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布局规划及上下游延伸产业;二是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未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厂房结构;三是企业须是市场监管、税务注册登记在我区及拟迁入我区的法人企业。
第三部分,管理机制。明确了入驻申请的提出和初审、准入评估管理机制。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明确了厂房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属地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分的职责要求。
四、如何抓好文件落实
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严格做好前期审核和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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