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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9/18 17:14:04

天津市静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问:本区出台《天津市静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背景。

答:201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对临时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9年12月24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内容,为做好新时期临时救助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根据《办法》要求,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细则。区民政局结合静海区临时救助工作实际,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着眼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兜底性、提高救助时效性、增强群众获得感等内容,起草了《天津市静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2020年7月25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答: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问:生活必需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答: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四、问:临时救助的标准

答: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临时救助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救助,救助标准为: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本市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3.其他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至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三)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五、问: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1、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非本区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 

3、非本区户籍且无本区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六、问:临时救助申请所需材料

答: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银行账号复印件;非本区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

2、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房产及生活必需支出证明,低保、低收入救助、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在保证明,不再提交家庭及赡抚养人收入财产证明;

3、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或其他紧急特殊困难的,需提供人员伤亡诊断、现场影像资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危难情形的凭证;

4、因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须提供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或其他事项的,须由实施救助或受理部门出具证明。

5、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6、临时救助受理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问: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

答:救助金额低于6个月(含)本市低保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高于6个月本市低保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今后可根据条件和情况适度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批额度。

(一)一般程序(支出型救助)。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示3天,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救急难服务平台进行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急难型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形成救助说明,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并上传相关材料。

八、问:临时救助的资金发放

答: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审批部门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