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静海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静海区政策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
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71289628XG/2022-000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22〕3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12月27日区政府第48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静海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共同富裕,进一步挖掘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培育和壮大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金融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机构改革为动力、以政策扶持为引导、以防控风险为底线,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加快推进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银农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工作原则,强化政府引领,综合利用行业、市场和金融多种资源和手段,共同促进静海区农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对社会各项资源的整合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在农业领域的利用效率,引导信贷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信用风险。

三、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组织设立“静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增强风险化解能力,建立健全静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风险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区农业融资难、融资贵,设施农业空棚再利用和已建棚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经营成本的问题,支持我区农业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开展方式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按照以下四个程序开展:

(一)风险基金建立和管理

1.风险基金建立。由区财政局牵头,风险补偿基金首期拟安排资金1000万元,视实际资金需求可同比例追加和调整规模,邮储银行静海支行将按照5倍比例放大,贷款年化息执行3.85%—5.8%的贷款年利率(视贷款主体的个人征信和资信情况决定),农担公司对贷款提供纯信用担保,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纯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审慎下调风险补偿基金,避免放大贷款资金风险。

2.风险基金管理。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对风险补偿基金及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执行年利息0.3%的标准,在未发生代偿的情况下,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首年年息为3万元)进行管理,可用于必要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性支出,如:律师费、审计费和追缴费等,年末剩余部分用于增加风险补偿基金。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分、侵占风险补偿基金及其增值收益。

(二)建立项目库

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各乡镇建立静海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项目库。项目库内的企业需是静海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同时,其建设项目也需在静海区范围内。在其获得贷款申请主体认定资格后成为增信主体,享受风险补偿基金提供的增信服务,获得贷款后,需按约履行贷款本息偿还责任。项目库采取动态管理,实时更新项目库中的企业信息。

(三)贷款申请及发放管理

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各乡镇政府、邮储银行静海支行以及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开展贷款申请及发放工作。有融资意向的静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属地乡镇政府提交申请,由乡镇政府结合属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推荐给区农业农村委。对于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实行一票否决。区农业农村委对申请人增信主体资格进行独立认定。

邮储银行静海支行制定贷款基本条件,充分发挥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机制的防火墙作用对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的增信主体,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按相关程序予以信贷支持。其中,贷款额度在50万(含)以下的实行见贷即保的模式,贷款额度在50万—100万(含)实行先审批后放贷的模式。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含),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静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在覆盖贷款风险的基础上,贷款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需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邮储银行静海支行,邮储银行静海支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加强贷后管理,帮助借款人规范经营,并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委和市农担公司通报贷款审批、发放、还本付息以及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

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充分发挥“金融放大器”功能,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为静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了解增信主体贷款、还款信息和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担保期限必须能涵盖贷款期限,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含),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担保费率为0.8%(根据农担收费标准调整),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担保费由借款人一次性付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农担公司不超过一年年化3%的贴息扶持。(贴息扶持政策随市农委政策情况随时调整)

(四)赔偿约定和叫停

当静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款合同到期,或借款人因出现重大变化经三方共同确认,认定宣布提前到期,如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借款合同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给予60天的代偿宽限期,在代偿宽限期内,邮储银行静海支行、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区农业农村委应当积极督促借款人偿还邮储银行静海支行贷款本息。代偿宽限期到期,借款人仍未偿还贷款的,邮储银行静海支行向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区农业农村委出具《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

当每笔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贷款逾期后按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用总和由风险补偿基金、邮储银行静海支行、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按照10%、20%和70%的比例分担。

赔付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邮储银行静海支行、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向借款人进行司法追偿。追回款项应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三方的实际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当静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率超过3%(含),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和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邮储银行静海支行将全面叫停静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暂停发放贷款,并对此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提出整改方案。对于已发放的合作贷款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邮储银行静海支行、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方继续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一步,区农业农村委将持续关注贷款运营情况,并结合实际同步向其他金融机构延伸,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扶持农业产业发展。

五、组织保障

成立静海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要成员单位。

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及监督使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在邮储银行静海支行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以及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和使用,受理审核增信主体贷款资格、代偿和退出,追缴代偿资金。督促乡镇政府规范借款人运营。定期与邮储银行静海支行核实贷款审批、发放、还本付息以及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并帮助借款人规范经营。协调相关区直部门(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相关区直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失信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各乡镇政府负责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贷款申请主体,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贷款的返本付息工作。在全区未达贷款业务叫停的情况下,如镇域内出现一个增信主体贷款逾期未偿还现象,暂停该乡镇三个月开展贷款业务,出现两个及以上时该乡镇全面停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本方案解释权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邮储银行静海支行所有,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