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1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办规〔2022〕2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0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办规〔2022〕3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静海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办规〔2022〕5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办规〔2023〕1号)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