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发〔2017〕 45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静海县水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我区制定的《天津市静海区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10日起执行,其内容涵盖了《静海县水污染举报奖励办法》(静海政发〔2013〕60号)、《静海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津静海政办发〔2017〕24号)、《天津市静海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津静海政办发〔2017〕34号)等3个文件,根据《天津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同日废止《静海县水污染举报奖励办法》(静海政发〔2013〕60号)、《静海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津静海政办发〔2017〕24号)、《天津市静海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津静海政办发〔2017〕34号)等3个文件。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