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政发〔2013〕 53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
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静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日
静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有效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由直接资金补贴变为贷款贴息和担保补贴,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的满足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贴息对象
享受贴息的对象必须是在本县工商部门批准注册,规范运营1年以上,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登记备案,有实际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贴息范围
(一)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资贷款
(二)添置设备贷款
(三)技术引进贷款
(四)种源引进贷款
三、贴息标准及额度
(一)对核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为5万元。担保补贴最高为2万元。
四、贴息报批
(一)静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服务和贴息。
(二)有贷款及贴息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向银行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推荐函,经银行对贷款申请单位进行贷前调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
(三)合作社在贷款到位,项目基本完成后,到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办理贴息申请,填写《静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关的贷款合同、贷款付息凭证及有关的生产经营数据等资料,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对合作社经营情况、贷款使用及付息情况进行审核,报县农委、县财政局审批后,按确定的贴息额度予以贴息。
(四)贴息按合作社先支付利息、后实施贴息的程序进行,合作社收到贴息资金后冲减原已支付的利息。
(五)县农委、财政局要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严格按贴息办法和程序办理,同时加强跟踪检查,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行为发生各乡镇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并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度起执行。
附件:静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