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发〔2019〕22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静海区
街镇综合执法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进街镇乡赋权减负,依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区制定了《静海区优化调整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和《静海区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已经第6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次综合执法事项调整,对《静海区优化调整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目录》中涉及的8项超出街镇承接能力、难以实现预期社会治理效果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再交由我区各街镇乡行使。街镇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静海区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中涉及的街镇乡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16项行政处罚职权赋予除经济发达镇(大邱庄镇)外的其他街镇乡行使。
同时,静海区华康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月成立,批复同意在华康街道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事项目录与我区除经济发达镇(大邱庄镇)外的其他街镇乡一致。
附件:1.《静海区优化调整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目录》
2.《静海区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