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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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000200715W/2021-0023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发〔2021〕20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211223



天津市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掌握辖区应急资源,规范应急处置程序,避免或减轻事件影响,提升政企合作应对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静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静海行政区域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引发的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与辐射活动发生的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按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不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平战结合,打造一支素质过硬、快速响应、科学应对的应急管理队伍,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1.4.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4.3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4救人第一,环境优先。应急救援的现场处置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1.4.5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加强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减缓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率和危害程度。

1.4.6快速响应,科学应对。最大限度的利用抢险设备和救援设施,积极调动全区内具有抢险能力的人员,在第一时间进行事故处理,迅速采取隔离、封堵和无害化处理等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快速上报有关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与地方政府部门协同合作,充分利用社会救援资源,快速、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而制定,并与上级政府和静海区其他部门以及静海区管辖企业的预案对应衔接,形成完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针对静海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与《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静海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津静海政办发〔201822号)、《天津市静海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津静海政办发〔201741号)、《天津市静海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津静海政办发〔201773号)等相互衔接,共同组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完整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如附件3

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1 成立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公安静海分局、消防支队、卫委、农业农村委、水务局、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供水企业(水务公司、静泓公司)、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1 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方针、政策和相关工作部署。

2.2.1.2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天津市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1.3 负责对环境应急工作的组织和决策,统一指挥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对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

2.2.1.4 部署静海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2.2.2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2.2.1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日常监测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

2.2.2.2应急管理局: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2.2.3 公安静海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组织群众疏散、转移;负责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2.2.4 消防支队:接受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毒气、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等特种灾害事故的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2.2.5 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2.2.2.6农业农村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湿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调查及善后处理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种植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2.2.2.7 供水企业(水务公司、静泓公司):负责辖区内供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中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2.8 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河道及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2.9 交通局:保证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调度,抢修周边受损道路,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2.10民政局:协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困群众和因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

2.2.2.11财政局:负责筹措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所必须的资金,做好用于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资金保障工作。

2.2.2.12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能源保障工作。

2.2.2.1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检查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预案措施的落实;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先期处置工作;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控制污染扩散的具体实施工作。

未列入本预案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协调提供支持。

2.3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1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生态环境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作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直接参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3.2 主要职责

2.3.2.1负责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2.2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编写、报送

2.3.2.3 负责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3.2.4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研判、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

2.3.2.5承办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派出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的组建:

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原则是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生态环境局和公安静海分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应急管理局、消防支队和生态环境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公安静海分局、交通局和生态环境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供水企业(水务公司、静泓公司)负责。

2.4.2 各专业分队的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处置分队、现场监测分队、事故调查分队、医疗救护分队、后勤保障分队。

2.4.2.1应急处置分队: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事件类型、性质等协调安排,组织生态环境局、公安静海分局、水务局、供水企业(水务公司、静泓公司)应急管理局、交通局、消防支队、民政局、卫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应急处置分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和可能发展的趋势提出抢险和救援处置建议并报现场指挥部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环境风险源,防止事态扩大;指导事故后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清除。

2.4.2.2 现场监测分队:由生态环境局、相关主管部门及社会监测机构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监测。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事件现场及周边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迅速确定污染物种类、毒性、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2.4.2.3 事故调查分队:根据应急事件类型、性质,由生态环境局、公安静海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参与事故调查。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查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取证;参与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指导污染控制区的警戒和防护;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监控,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控制等。

2.4.2.4 医疗救援分队:由卫委、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消防支队、公安静海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

主要职责:制定受伤人群抢救方案,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组织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2.4.2.5 后勤保障分队:民政局、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运、发放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能源保障。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事故救援、污染源和事故区域环境控制所需的物资和设备;做好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的供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5 专家组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依据职责规定,生态环境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形成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环境预警网络。

3.2.1.1 开展污染源调查。掌握区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1.3 畅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渠道,收集、整理各渠道获取的监测及其他各类相关信息。

3.2.1.4 建立各种危险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完善污染源监督检查措施。

3.2.2 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并督促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审批阶段必须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3.3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可分为四级,蓝色预警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统一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黄色、橙色、红色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3.3.1 蓝色预警:一般环境事故(Ⅳ)

3.3.2 黄色预警:较大环境事故(Ⅲ)

3.3.3 橙色预警:重大环境事件(Ⅱ)

3.3.4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

3.3.5 预警信息获取途径:政府公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电话(022-28944489)。

3.4 事件分级

依据《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3.4.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或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

3.4.3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

3.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5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重点污染源排污强度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化学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指挥中心中央控制室及指挥平台、无线移动通信指挥平台系统、指挥中心及通信网络日常维护系统。)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请求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指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级响应,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2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4.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事发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

4.2.2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确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同时报请区政府后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

4.2.3 根据事件等级评定,属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应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区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告,并预案要求进行先期处置。

4.3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第一时间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气象条件、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先期处置

4.4.1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利用现场可调动力量开展先期处置,首要任务是疏散现场受威胁人员,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按指示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根据需要,与紧急报警电话110、火警119、急救中心电话120联系,请求援助。

4.4.2 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在接报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地点,启动相关预案,开展必要的抢险救援,紧急疏散周边受威胁民众,妥善安置,划定禁止通行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共同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5 紧急响应

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或存在引发环境事件的安全隐患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4.5.1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通知后,立即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情况,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及时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

4.5.1.2 根据事件态势发展,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适时提请启动预案。

4.5.1.3 一旦发生环境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按规定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 分级响应

4.6.1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时:

4.6.1.1 应急指挥系统启动

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人员立即就位,启动应急指挥系统,现场指挥、监测、处置人员及车辆即刻在规定地点集结赶赴现场。

4.6.1.2 应急监测启动

启动应急监测程序,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支持,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出决策提供技术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4.6.1.2.1应急监测人员立即对事故展开调查,根据事故特征及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快速测定仪器、现场直读仪器、防护设备等

4.6.1.2.2确定待测污染因子,制定监测方案(专家咨询组参与),尽可能采用现场监测、现场出具数据的方法,确定污染物类别、毒性等,确需实验室分析的样品应采取必要的样品保存措施,及时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连续监测,全程跟踪环境污染事故的全过程变化情况。

4.6.1.2.3及时出具第一份监测报告,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及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随事态发展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陆续出具有关报告,作为事故处理的技术依据,直至环境污染状况消除。

4.6.1.2.4应急监测工作结束后,编写应急监测工作总结并建档,为以后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监测、处理积累资料。

4.6.1.3 应急处置措施

4.6.1.3.1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4.6.1.3.2 根据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6.1.3.3 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及设备,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6.1.3.4 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全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1.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1.4.1 有毒有害气体防护:采用呼吸道防护的方法,使用正压式氧气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浸水的棉织物等;

4.6.1.4.2 不挥发的有毒液体:采用隔绝服防护;

4.6.1.4.3 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全身防护;

4.6.1.4.4 易燃液体、气体的防护:采用阻燃服防护;

4.6.2 发生较大事件(Ⅲ)、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或特别重大事件(Ⅰ)时: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报请区政府上报市级有关应急组织机构,同时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正式启动市级应急程序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在市级应急组织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动应急资源和后勤保障物资,协助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区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各种谣言引发社会不稳。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静海区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4.8.1.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4.8.1.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8.1.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8.1.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8.1.5 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8.2.1 根据终止应急程序条件,确认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4.8.2.2现场处置各单位接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4.8.2.3 必要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8.2.4 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4.8.3.1 应急过程评价

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环境专家进行应急过程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处置组的总结报告;三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掌握的其他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主要结论: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8.3.2 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4.8.3.3 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并于环境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4.8.3.4 必要时继续进行环境监督与监测。

4.8.3.5 根据实战经验,修订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8.3.6 指导环境应急人员维护保养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补偿的建议,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消防废水的处置监管,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提出生态环境的恢复建议;水务局负责指导受污染的水环境的生态修复;公安静海分局负责事故地区的交通恢复工作;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及回迁等工作。

5.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生态环境局要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征收一定数额社会保险金,以用于受灾人员的灾害赔偿。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的战略物资储备资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支出预算项目,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6.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6.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专家咨询组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环境应急队伍。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加强环保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2.1 培训对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7.2.2 培训方式:组织专家讲座等方式

7.2.3 培训安排:每年1-2次,每次不得低于8个小时

7.2.4 培训内容:提高受训人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了解应急组织结构;掌握突发环境事故上报、启动预案程序、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熟悉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及使用方法等;学习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评估和政府有关规定

7.3 演习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环境敏感区,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增强实战能力。

7.3.1演习内容: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危险化学品泄露、火灾爆炸事故、引用水源污染事故等事件组织应急演习。

7.3.2 演习频次:每年至少组织1次。

7.3.3 演习范围:根据应急演习事件的选择,各相关成员单位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参与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8.3 与其它部门沟通与协作

生态环境局建立与其它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与其它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

      2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3预案体系关系图

      4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


一、前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时间类别以及人员伤 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成立的时间、改()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产生及处理情况,劳动组织情况。

三、事故发生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事故后果等。

(二)事故报告(速报、确报)、处置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与分级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 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 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附件

(一)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四)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