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
宣布失效部分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我区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失效日期自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静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宣布失效静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文号 |
生效日期 |
清理意见 |
失效日期 |
备注 |
1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静海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津静海政发〔2017〕4号 |
2017.04.13 |
期满失效 |
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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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
津静海政办发〔2017〕16号 |
2017.04.14 |
期满失效 |
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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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进一步加强静海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津静海政发〔2018〕16号 |
2018.03.21 |
期满失效 |
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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