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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海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静海政务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9/06/18 11:50:01

  一、起草背景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建设村民住宅楼的需求越来越大,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村民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集约利用土地,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我区用地秩序根本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我区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楼的建设管理工作,代区政府起草了《静海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原则共分三点,一是依法依规审批,二是节约集约土地,三是科学统筹安排。

  (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应具备的五个条件:1.申请建设主体应为村民委员会;2.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或乡规划、村庄规划;3.利用存量建设用地;4.改善村民居住环境(非营利性村民平房拆迁还迁改造);5.已履行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

  (三)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应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实施意见》附有办件流程图)

  (四)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分三点,一是严格规范管理。二是严格监督检查。三是严格查处违法行为。提出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并只能对本村籍成员进行销售。凡进行拆迁平房建设的,按程序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安置补偿协议,所建设住宅楼要优先用于被拆迁户的安置,并落实到位。明确了由属地政府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