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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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217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18〕 12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8〕 12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静海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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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预防和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区畜牧养殖业生产、动特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属地负责; 部门配合,联防联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加强宣传,社会参与。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以及国内、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预警响应。

1.5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天津市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我市和北京市、河北省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我市有10个以上区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在14日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口蹄疫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在14日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范围,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或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且发生疫情的区县数量未达到II级动物疫情级别的,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0个以下。

(2)在14日内,2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农委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内发生。

(2)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以及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内呈暴发流行。

(3)市农委认定的其他动物疫情。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静海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组织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与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委主任、区畜水中心主任担任。

2.1.2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IV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提出我区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预案、方案、通告等,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

(3)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乡镇开展防控工作。

(4)对各乡镇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5)指导应急预备队、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推动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6)研究、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其他重大事项。

2.2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下设静海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水中心。区畜水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职责是:

(1)组织落实区应急委和区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专家组,组织调度防疫应急物资和力量。

(2)组织开展疫情监测、诊断、报告,染疫动物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易感动物免疫、检疫、防疫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等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予以查处,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并就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组织及时搜集、分析、汇总本区及全市疫情信息,准确掌握本区疫情动态,提出有效防控的具体措施,上报区指挥部供其决策,经区指挥部批准后报区有关领导同志,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4)组织开展防控政策和工作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统一发布疫情信息,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疫意识和防疫能力。

(5)负责向区指挥部提出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的建议,协调处理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组织修订本预案及编制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单病种应急处置方案等。

2.3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密切关注舆情,把握公众对疫情事态的关注点,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区农委(含畜水中心):负责计划和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设施建设项目;研究落实恢复畜牧业生产的政策建议;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动物疫情控制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建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疫点、疫区内相关动物的扑杀、隔离、移动控制、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用具等;组建应急预备队并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负责疫情及其扑灭控制工作的报告和通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协调落实对外阜供津畜禽及其产品设限等有关措施;做好其他省市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做好与卫生部门的联防联控、信息沟通。

区发改委:负责计划和安排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防疫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须品应急生产。

区市容园林委:组织落实对广场鸽的防疫措施。

区交通局:负责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区农委(区畜水中心)做好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

区财政局:落实区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公安静海分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市场监管局: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区卫计委: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对患病动物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工作,指导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做好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联防联控、信息沟通。

区林业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体育局:指导做好信鸽饲养、放飞管理,督促落实信鸽防疫措施,根据疫情及上级指示适时告知信鸽暂停放飞、展示、交易等活动。

区综合执法局:依法组织对开发区区域内擅自饲养畜禽的查处;依法清理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

静海镇政府:依法组织对静海镇城区区域内擅自饲养畜禽的查处;依法清理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1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 根据疫情等级,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工作职责由区指挥部另行制定。

2.4.3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疫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调度应急预备队,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隔离、封锁、消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随时向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疫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5专家组

2.5.1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动物疫病防治、动物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动物福利和疾病控制、经济、法律、风险评估以及畜牧兽医技术官员等方面专家,组成区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

2.5.2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参与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对防控应急处理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应急处理机构

2.6.1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2应急处置预备队

应急处置预备队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由兽医、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人员组成,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具体组织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等疫情处理。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疾病控制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

3监测和报告

3.1疫情监测

3.1.1监测方法和形式

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监测形式包括日常监测、应急监测。日常监测是指根据国家和市规定的动物疫病定期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应急监测是指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人感染动物疫病和我区发生动物疫情时的监测。

(1)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主要针对流通环节和重点地区实施监测。

(2)人感染动物疫病时,主要针对受感染人所在地及其近期活动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实施监测。

(3)我区发生动物疫情时,主要针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监测。

3.1.2监测主体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同时配合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

3.1.3监测结果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发现的疫情隐患要立即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区政府报告。

3.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林业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2.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以及林业部门的疫情监测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动物产品的人员。

3.2.3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4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属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卫生部门。

3.2.5报告内容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处置

4.1原则

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Ⅰ级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后,依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市、区两级按上级指示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4.2.2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II级)后,市指挥部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我区按照市指示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②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工作;

③在市指挥部的督导下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⑤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本区或过境;

⑥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⑧组织乡镇、村街开展群防群控;

⑨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现场指挥部

①立即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

②成立疫情处置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提出的疫情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③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导小组,深入疫区督导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④组织专家组配合市指挥部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区指挥部办公室

①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②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③负责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④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⑤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3较大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动物疫情(III级)后,应急处置参照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III级)应急响应进行。

4.2.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后,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指挥部启动本预案。依法发布封锁令,并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处理、紧急免疫、关闭市场等应急处置工作。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实施24小时值班,实行疫情零报告和工作进度日报告制度。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紧急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

(4)依法严格对过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3人员安全防护

在疫病监测和应急处置中,人员防护严格按照相关防护技术规范执行。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一般动物疫情(IV级)由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市农委畜牧兽医局报告。

(2)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和较大(III级)动物疫情由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农业部报告。

5善后处置

5.1评估

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和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本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补偿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3恢复生产

根据所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5.4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市和区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要求,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武警、市容、林业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组织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等疫情处理。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指挥通信系统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6.3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1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3.2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开展工作。

6.3.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3.4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①疫苗;②诊断试剂;③消毒药品;④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 消毒容器等;⑤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⑥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⑦密封用具,包括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⑧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⑨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

6.3.5经费保障

区财政要及时安排落实紧急免疫、监测、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等应急处置的经费,同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内容包括: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 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③个人防护常识;④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⑤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7.3 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综合演练每年至少1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略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2责任与奖励

8.2.1区人民政府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和参加疫情处置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8.2.2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责任追究制。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工作计划,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种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附件1:静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

附件2:相关单位通讯录

附件3: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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