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但不享受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以下简称“丧葬补贴”)。
城乡居民丧葬补贴标准为1800元。
第三条 本市亡故的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丧葬补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领取丧葬费或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在本市死亡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的人员;
(五)在异地或通过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费、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丧葬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申领人在亡者火化后6个月内向亡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领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亡者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
4、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原件)。
(二)乡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经核对信息无误后,把丧葬补贴款下拨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民政办负责发放给申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