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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文章来源: 区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2/12/13 08:39:10

静海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全面突破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服务天津“一基地三区”定位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远景目标,立足实现静海“四区”定位,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加快建设“六个静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总结提升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举措,探索提出一系列推动改革发展的新举措。坚持统筹推进,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区的主体工程,强化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有效运行,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升,全区各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领域实现率先突破,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引领、带动法治静海、法治社会建设,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健全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要件目录清单等,落实公开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全国一张单”管理模式,普遍落实“非禁即入”。优化政府行政职能,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按照扁平化、综合化设置要求,推动乡镇(街道)整合优化工作机制。围绕基层治理创新,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通过减上补下等方式,配齐配强街道(乡镇)人员编制。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优化审批。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大力优化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完善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度,推行“一窗”分类综合受理。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完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探索推进“一业一证”、“秒批”电子营业执照等“极简审批”集成创新。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一次多查、一次彻查”和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推动落实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着力加强公正监管,兼顾包容审慎监管和坚守质量与安全底线,实行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定期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政企沟通,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在制定修改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优化“津策通”功能,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人”。

三、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落实《静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紧密相关事项,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达100%,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中的积极作用。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健全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动态清理机制,根据国家、市、区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及时对正在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八)提升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水平,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带头示范,自觉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决策要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言作出最终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各类决策制定过程中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加强决策的法律支撑,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决策情况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九)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静海区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配套制度,严格履行程序,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原则上每年4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切实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加强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行政机关要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信息,为公众查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提供便利。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目标、执行时限等内容,完善执行主体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机制,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五、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住房建设、卫生健康、水务、人力社保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审管衔接,形成审批服务监管、监管支撑审批的审管衔接工作格局。落实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力度,及时解决执法权限争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督促重点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健全“两法衔接”配套制度。全面深化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推动执法重心、执法力量、执法资源等向乡镇(街道)下移,加强乡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法监管。完善和落实区级部门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执法协作、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落实区级部门及其执法力量常驻和报到制度。

(十二)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知识产权、野生动物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京津冀跨区域执法协同。建立健全违法风险防控机制,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和巡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分领域开展执法集中专项整治。畅通群众监督和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通过多种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十三)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执法事项,制定完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持续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和行政执法用语标准,各行政执法领域执行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回避、救济渠道等权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健全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联合惩戒”工作,依法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行柔性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回访奖励等非强制执法手段引导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落实相关领域市级部门制定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发挥典型案例正反向激励作用,持续开展行政执法“典型差案”、“示范优案”评选工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工作指引,加强以案释法。

六、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五)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和机制制度。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建成与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覆盖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应对、传染病防治、应急管理等法律法规。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区、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动态管理。依法规范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措施,建立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应急物资政府储备和社会化储备。

(十六)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分类分级工作实施办法,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强化重点领域和行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强化突发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虚假信息。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应急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统筹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和传统手段,解决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七)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建设,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完善突发事件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激励保障措施,引导社会按需捐赠、有序开展志愿服务。健全社会应急力量登记审查、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提高全社会防护救助能力。

七、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八)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借助村(社区)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平台,由村调解员、“两委”干部、老党员等组织听证,摆清事实,评判是非,实现小事不出村,对于信访积案进行攻坚化解。对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按照“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合力攻坚,有效解决。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发挥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作用,整合资源、做实平台,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通过联调联处、三级联动,健全和完善域内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模式,实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全周期管理”,确保矛盾纠纷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加强防范非法集资、传销、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宣传教育,及时制止苗头趋势性问题。

(十九)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落实《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征收、知识产权等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力度,推进“访调”、“公调”、“诉调”、“检调”对接,完善联动工作体系,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全覆盖。

(二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和编制资源,合理配置行政复议人员,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复议职责,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明确行政复议范围,对行政争议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吸纳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发挥复议为民便民的职能作用。健全优化公开公正、灵活简便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确保职责到位、流程通畅、运行高效。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机制和约谈通报制度,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

(二十一)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行政裁决程序相关规定,建立行政裁决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权力救济等工作机制。推行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公证、信访等机构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渠道。推动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二十二)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履行行政应诉工作法定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不得有任何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生效裁判。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者,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诉前调”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法院或者检察院。

八、健全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三)形成监督合力。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完善审计、统计、财会等专门监督,积极发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监督作用,切实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创造创业、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决策部署、提升行政效能。区政府所属部门未经区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建立健全督察落实工作机制,科学运用督察方式,推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协调衔接。根据督查结论或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国家、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定。2024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充分运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加强行政执法实时监督、系统监督、全过程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对照权责清单制定公开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加大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责力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整治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行政机关应当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初次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十六)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升公开服务水平。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持续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及时、准确更新信息,加强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财政、公共卫生、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信息的公开。提高重大政策解读质量,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有关主要负责人带头主动发声。加强“12345便民服务热线”、“政民零距离”、“公仆接待日”等建设,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二十七)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加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贯彻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务诚信评价指标要求,做好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融资等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重点领域的治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追责和曝光力度。

九、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八)加强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政务一网通”平台,依托政务服务移动端“津心办”等开设政务服务“旗舰店”,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依托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基础条件,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互通共享。

(二十九)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充分利用国家和天津市“互联网+监管”系统,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掌上执法的使用。积极推进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提高监管效能。

十、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

(三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汇报。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重大问题、重点环节、重要任务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一)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要求扎实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区创建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区创建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全面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制度,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评指标体;加大考核力度,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

(三十二)全面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每年举办四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强化公务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法治教育,深化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法治培训制度、旁听庭审制度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能力和素质培养,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等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制度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加大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培训力度,加快行政裁决人员队伍建设。

实施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除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都要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各单位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实施纲要的精神和要求,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切实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