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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知识产权局静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天津市静海区知识产权局 更新时间:2023/05/08 10:12:57

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有效落实《静海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静海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有效落实《静海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实施方案》,促进我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着力引导专利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提升全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静海区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方面的资金扶持,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通过设定标准,政策引导,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授权和转化等,强化专利保护运用,推动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有效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在本区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本年度有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或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条  专利资助实行费用补贴和试点项目资助两种方式。 同一资助内容不重复发放。

第六条  费用补贴。 主要包括: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贴。

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及国外发明专利,依照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补贴, 同一专利限领本年度补贴, 各级各类资助不得重复领取。 对于专利授权补贴,同一法人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一个人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助。

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资助。

对注册地在静海区,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按照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进行资助(贯标辅导、 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费用补贴的单位,不予重复资助。

第七条 试点项目资助。 主要包括:

(一)按照静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总体安排,征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对确立为静海区专利试点且正常结项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二)对国家级、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在获得国家级、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匹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专利奖

(一)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或天津市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

(三)获天津市专利优秀奖或天津市专利创业奖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

以上不能同时享受。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校建设

鼓励中小学专利创造实践活动,对确立为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确立为天津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校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具体的资助范围、年限和额度,发布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金额,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提出资助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资金拨付申请提交区政府,待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据实提供专利资助申请,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的资助资格;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追缴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包含的资助项目,国家及天津市制定的各类政策办法中明确要求区级财政进行匹配的,区财政均按相关规定给予匹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天津市的政策文件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天津市出台的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本区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