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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章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更新时间:2023/05/16 15:43:07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做好我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天津市(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对应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以下统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备案部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企业类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备案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注册窗口申请;无需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备案。

三、备案办理

(一)首次备案

1.线上办理

1)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新开办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home)主题业务的“市场主体一网通办”,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通过移动端“津心办APP-市市场监管委旗舰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备案信息填报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2)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备案。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涉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的,可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http://spxk.scjg.tj.gov.cn)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单独办理备案。

2.线下办理

申请人不方便通过线上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可以直接到线下窗口领取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备案,并生成备案编号。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二)备案信息变更

已办理备案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或线下窗口,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后,重新办理备案。

(三)备案注销

已办理备案的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注销。经营者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或线下窗口,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取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通过系统间数据推送和信息共享,自动完成备案注销。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备案信息查询

食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可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企业服务平台(http://spxk.scjg.tj.gov.cn)“公众查询”栏目查询备案信息。食品经营者可从备案部门获取纸质备案信息采集表,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线上办理的可以在线查询,并下载打印备案信息采集表。

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货设备的摆放地址。

五、其他事项

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已经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拟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应当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本通告自202241日起实施。

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2022325


附件1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办理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外设仓库

£有:

£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

经营种类

1.含冷藏冷冻食品:££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

市场主体类型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它

销售方式

£批发£零售

网络经营情况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可另附页)

£

连锁经营情况

£是:

连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合营

是否总部(总店):££

企业总部(总店)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

销售食盐情况

£是:

在售食盐产地:£本地£外地£进口

£

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况

£是:

在售食用农产品品类:

£猪肉£牛羊肉

£禽肉及其产品£水产品

£果蔬£其它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

7.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一致。

8.申请人姓名应填写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9.经营场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或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10.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中打√。

11.食品经营者如有外设仓库,需逐一填写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2.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3.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4.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

15.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办理变更日期: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变更后信息(请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项目前£中打,并填写变更后信息)

£食品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外设仓库

£有:

£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

£经营种类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

£市场主体类型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它

£销售方式

£批发£零售

£网络经营情况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可另附页)

£

£连锁经营情况

£是:

连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合营

是否总部(总店):££

企业总部(总店)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

£销售食盐情况

£是:

在售食盐产地:£本地£外地£进口

£

£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况

£是:

在售食用农产品品类:

£猪肉£牛羊肉£禽肉及其产品

£水产品£果蔬£其它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变更时间: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相关备案信息变更后仍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变更后信息以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上次提交的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7.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变更后信息以下的食品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一致。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8.申请人姓名应填写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9.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发生变化的,需逐一填写现有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0.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2.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13.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办理注销日期: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注销原因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注销时间: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委托他人办理备案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3.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4.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上次提交的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5.申请人姓名应填写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6.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7.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4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备案编号由YB”“拼音首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业态类型为批发兼零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批发业态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