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农历十月初七
税费类

您所在的位置:新闻动态 > 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 > 政策专区 > 市级政策 > 税费类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8/10 09:50:00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委、商务局、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20〕80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高质量小康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20〕1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施支持性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和我市规定,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其中:
  (一)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农民合作社。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三)邮政快递企业。是指受用户委托,提供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通过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单位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中介组织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五)农产品流通企业。是指通过买卖形式实现从农业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转移的一种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
  二、政策执行资格认定。家庭农场以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为依据。农民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以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等为依据;邮政快递企业以依法颁发的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备案回执等为依据;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政府部门颁发的国家级、市级、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或认定文件为依据。
  各级农业农村委、商务局、邮政管理局应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价政策执行的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资格认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惠农政策精准执行到位。
  三、执行时间。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2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持相关材料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用电手续。
  四、有关要求。各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要求,精密组织实施,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宣传价格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区价格、农业、商业、邮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跟踪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推动政策落实落地。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市邮政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