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和落实我区河长制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静海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津静党办发﹝2017﹞36号)第五条“工作机制”第四项“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中关于“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静海区河长制工作区级总河长、乡镇级总河长,区级河长、乡镇河长(详见附件)及河长制监督电话通告如下,接受群众监督:
一、监督电话:区河长制办公室:68590026
区水务局办公室:28941679
二、
静海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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