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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目录内镇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补充公告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0/12/18 15:56:15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目录内镇管河道

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补充公告

为切实加强全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天津市关于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静海区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目录内镇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补充公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八团排水干渠、兴济夹道减河、八排干。

二、划定原则

本次划定管理范围主要依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参考区河湖蓝线划定成果,结合实际情况:

(一)有堤防的河道划定现状河堤外坡脚以外各10米为管理范围;

(二)无堤防的河道划定现状河道上河口线以外各10米为管理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采砂、采石、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此公告。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