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农历十月初七
文字解读

您所在的位置: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资金补贴办法中有关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静海政务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8/03/09 10:14:49

        一、居民散户气价补贴

        政策规定:“煤改气”。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气价,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给予每立方米1.2元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政策解读:实行煤改气取暖的居民散户,采暖期按照城镇居民燃气价格(2.4元/立方米)执行,不再执行阶梯气价,补贴发放标准按照每户实际用气量,按每立方米1.2元补贴标准发放,每户最高1200元补贴标准,其中480元/户的补贴由市财政担负,720元/户的补贴由区财政担负。补贴发放方式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发放,补贴发放时间在采暖季结束后统一核算每户实际用气量后再进行发放。

        二、燃气企业气价补贴

        政策规定:利用管道气供应居民散户采暖的,供气企业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燃气企业不再享受运行补贴。利用LNG液化天然气为居民散户供气的,供气企业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经成本监审后,差价部分按市、区政府确定的比例,给予燃气企业补贴。


      利用管道气集中供热的,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燃气企业不再享受运行补贴。利用LNG液化天然气集中供热的,供气价格参照市发改委下发的《关于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执行,经成本监审,差额部分按市、区政府确定的比例,给予燃气企业补贴。

       政策解读:利用管道气供气的燃气企业,燃气供应价格按照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2.4元/立方米)执行,不享受运行补贴。采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的,依据国际市场当期价格,经成本监审,超出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部分给予供气企业适当补贴;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三、户内设备及户外配套设施补贴

       政策规定:“煤改气”户内设备及户外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次性改造最高补贴9000元/户。

       政策解读:按市政府“方案”确定的户内设备和户外配套设施建设两项合计每户按9000元给予燃气企业补贴,其中:户内设备补贴6200元/户,户外配套设施建设补贴2800元/户,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担负。

        四、集中供热补热及锅炉改造补贴

        政策规定:建成区内集中供热补热的,一次性建设补贴110元/平方米,居民不承担。各乡镇居民小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改燃或并网的,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其中:购置燃气锅炉及安装的费用,一次性改造建设补贴20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一次性改造建设补贴20元/平方米。

        政策解读:建成区内集中供热补热,主要针对热力管网已经覆盖区域,通过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取暖,实施集中供热改造的居民散户,按照110元/平米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供热改造企业,居民不担负任何改造费用。对各乡镇居民小区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的,一次性给予40元/平米的改造补贴,其中:一次性给予燃气供热锅炉改造企业20元/平方米补贴,一次性给予燃气锅炉配套燃气设施改造企业20元/平方米补贴,供热面积由建委聘请的第三方核算后执行,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