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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文章来源:静海政务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0/01/14 08:40:52

  一、方案制定背景及依据

  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等11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静海政办发〔2017〕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加强我区企业劳动用工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基本原则

  针对农民工工资管理问题,坚持属事属地原则、标本兼治原则、依法维权原则。

  四、各单位职责分工

  1.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纠正和处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涉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2.建委负责监管项目建筑业劳务用工的管理,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严把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关,动态掌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调查和处理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交通、水务、市容园林委、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监管项目的管理,强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所管理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及时受理解决。

  4.各乡镇、园区及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项目的管理,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信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各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各自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未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项目,由各乡镇、园区负责,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信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5.监察委负责对相关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引发农民工上访讨要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问责,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6.信访办负责接待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来信来访。

  7.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五、发生工资拖欠应如何投诉?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纠正和处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设置有专门接待、投诉接待室,设有专人接待来人来访,解答政策咨询,设有专门举报、投诉电话28942063。同时,在劳动仲裁院开设农民工工资问题“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办理。

  区住建委负责监管项目建筑业劳务用工的管理,及时调查和处理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设立农民工工资接待办公室,安排专人全天候接待建筑业农民工来信来访。同时,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设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箱和公示牌,公布受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28947271,及时受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来电来访。

  六、其他事项

  1、依法依规进行维权。对不听劝导、仍聚众滋事,或冲击围堵区级机关、悬挂标语、喊口号等违法上访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处置。

  2、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讨薪行为。对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由住建委、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收集掌握证据后,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则讨要工程款),指使农民工围堵党政机关上访,或通过其他不正当途径讨要工资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收集证据,认定事实后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强不诚信企业清理整顿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拉黑”制度,停止其在静海区招投标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区建委等相关部门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直至降低诚信等级或建筑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