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办发〔2018〕 6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静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2月6日
静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为指导开展静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区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做到以点带面,以污染源普查为契机,将污染源一企一策、污染源减排方案、污染物总量、污染源信息化管理、纳入普查工作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17年度。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三、普查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普查范围为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工业源
主要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辖区内所有工业园区(包括国家、市级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源
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
畜禽养殖业:主要是以具有一定规模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为对象。
农业种植业:对种植主要品种、生产特点、模式、产量、用水、肥料、农药、农膜、秸秆产生量和污染产生、排放情况进行普查。
水产养殖业:对水产养殖主要品种、生产特点、模式、产量、用水、鱼用化学品、投饵量和污染产生、排放情况进行普查。以池塘、工厂化、网箱、围栏等养殖单元为对象。
3.生活源
废气:登记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生活源锅炉,以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抽样调查城乡居民燃煤、燃气及其他能源费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废水:登记调查对象为我区辖区内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抽样调查城镇、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登记调查对象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中: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焚烧厂和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为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生产活动水平、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1.工业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等排放情况。
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排放情况;汞、镉、铅、砷、铬等废气重金属排放情况。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2.农业源
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小区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废气污染物:农业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畜禽养殖业氨的逸散性排放情况。
3.生活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抽样调查辖区内居民能源使用和消费情况。
抽样调查辖区内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抽样调查辖区内典型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排放情况。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汞、镉、铅、铬、砷废气重金属排放情况。
5.移动源
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普查员入户调查和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排放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筛选出静海区的污染源初始名录库,划定本辖区内的普查小区,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入户/抽样普查,严格保障普查质量,完成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技术路线见附图。
1.工业源
工业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仍按照工业源普查表逐个单独登记调查。
2.农业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制定抽样调查方案,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基础数据,根据国家下发的农业源的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
3.生活源
生活源锅炉:全面入户调查设施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国家下发的生活源锅炉的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
生活废气:抽样调查城镇和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制定抽样调查方案,开展抽样调查,结合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区域抽样调查,制定抽样调查方案,通过过典型区域调查和大数据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生活源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市政入河排污口:配合市水务局开展区域内市政污水排污口调查工作。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对辖区内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进行调查,制定抽样调查方案,获取农村居民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采用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农村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和污染物实测排放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废水、废气排放自行监测,并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对监测结果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制定抽测方案,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5.移动源
机动车:配合市环保局进行典型区域抽样调查,协助完成机动车废气污染物产排量核算。
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天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国家下发的移动源技术规定,获取辖区内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费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采用移动源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组织
区人民政府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我区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临时办事机构(从目前至2019年底),人员设置规模12人,其中区环保局抽调3名专职人员长期派驻,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水务局、区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审批局各派1名专职人员定期进驻。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2-3间共40平米以上面积的办公用房用于办公、存放普查档案(要求做到普查对象一户一档),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要成立普查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工作量巨大,覆盖全区所有乡镇、园区、企事业单位,涉及多部门、多门类、多层次的协调、信息收集、审核复核、核实修正等工作,鉴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有限、普查能力也有不足,无法独立承担此次全区普查工作。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本次普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实施方案、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的编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与普查相关的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普查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信息化工作,宣传、培训等工作。区普查办公室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及对第三方机构的全过程监管,做好对委托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区聘请相关机构编制了静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共1002.3万元。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有关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六、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市普查办的部署和工作需要,在各普查实施阶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一)前期准备及清查建库阶段(2017.12-2018.4)
制定我区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落实普查经费,动员启动、选聘普查员、开展普查员培训,筛选我区污染源初始名录、划定普查小区、细化并制定工业源等5类污染源清查技术方案及质控方案、开展污染源清查和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1.制定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
根据天津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按照天津市要求,分别制定我区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处理设施和移动源清查技术方案、质控方案等指导文件。(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机构编制)
2.落实普查经费
根据我区普查实施方案,分年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2017年12月底前完成2018年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2018年2月下旬组织招标,3月确定第三方机构。(区环保局、区财政局)
3.动员启动、选聘普查员
2017年底前,组织召开我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启动会,结合我区相关部门分工,进行具体部署、调度和落实。利用现有污染源数据信息,结合普查要求,估算普查工作量,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4.清查培训
参加天津市污染源普查培训班,组织开展我区普查员技术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统计局)
5.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清查和建库
根据市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名录库,结合我区第三次农普等数据资料,筛选我区污染源初始名录库、划定清查小区。印发清查表;开展污染源入户清查或抽样调查,对照初始名录进行查漏补缺,搭建全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区环保局、区农委分别牵头负责,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工业经委、区畜牧中心、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助落实)
6.清查质量核查、评估及成果分析
开展工业源等5类污染源清查质量核查,编制我区清查技术报告及质控评估报告;迎接国家或市普查办的清查质量核查工作;组织开展清查结果验收工作。结合我区环境管理需求,开展污染源清查成果分析,绘制我区工业源等5类污染源分布图等。(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5-2018.12)
利用我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组织普查员进行入户调/抽样调查,组织污染源基本单位填报污染源信息,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全程强化普查痕迹化管理,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参加市普查办组织普查阶段技术培训,组织开展我区普查技术培训。
1.相关技术准备
解读工业源等5类源普查技术规定等普查资料,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并制定工业源等5类源普查技术方案、普查质控方案。制定农业源和生活源普查抽样方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
2.污染源入户调查
印发普查表,启动全面普查工作,根据国家普查办下发的普查表格,组织普查员对本辖区内工业源等5类污染源进行入户/抽样调查,2018年9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参与,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助落实)
3.数据录入、汇总和污染源数据库建立
根据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同步分类建立全区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普查员将通过初核的污染源数据汇总录入数据库,校核并上传至市普查办数据库。2018年9月底前,开展普查数据与监测数据、环境统计数据、企业环境管理档案、排污费征缴和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完成数据汇总评估工作,将汇总数据评估和技术报告报送市普查办,完成数据终报。(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统计局)
4.数据质量控制
全区强化普数据查质量控制,各普查员应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筛选我区重点污染源,开展重点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分析,与普查产排污系数结果校验,加强我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内污染源数据审核,组织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核查,检查部分污染源基本单位,核查数据档案和录入校核过程记录,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组织对终报数据的核查,审核和校验终报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接受市普查办数据质量审核。(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服务中心、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统计局)
5.普查培训
参加市普查办组织的污染源普查技术培训,面向全区普查员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统计局)
6.普查质量评估和分析
开展工业源等5类源普查质量核查,编制我区普查技术报告、普查质控评估报告;迎接国家或市普查办的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组织开展普查结果验收工作。结合我区环境管理需求,开展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绘制我区工业源等5类污染源分布图,研究污染源排放、地理空间分布与环境质量、环境问题的耦合性,为改善环境质量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依据,深化普查成果应用。(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统计局)
(三)总结阶段(2019.1-2019.6)
全面核查和总结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总结报告编写及成果开发,进行成果汇编,接收天津市验收考核。
1.普查工作总核查
2019年2月底前,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总核查,开展污染源终报数据审核、修改和上报。(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统计局)
2.普查工作总结
2019年3月底前,参加市普查办组织的技术报告编制培训班,编写完成我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报告。(区环保局)
3.自查迎检
2019年4月底前,完成全区污染源普查自查工作,做好接受市普查办验收考核的相关准备。(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统计局)
4.成果汇编
组织编写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等)。(区环保局牵头,区建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畜牧中心、区商务委、区工业经委、区教育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静海分局)
七、普查质量管理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导我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各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区有关部门、各乡镇及园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的完成普查工作。
(二)强化普查保障
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及上报工作条件,大力开展普查宣传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普查对象的积极性,确保按时上报数据。
(三)做好质量控制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负责。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数据质量相关规定,切实落实“一户一档”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严禁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做好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附件:1. 静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
2. 静海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图
3. 静海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各部门分工
4. 静海区第二次污染源清查建库和全面普查阶段参
与部门
5. 静海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