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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推动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督查、评估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组织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负责收集分析本区有关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驻我区的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街道、园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监督管理驻静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3.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4.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5.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6.指导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17.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区外救援工作。
    1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