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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应急管理局 静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园区):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完善我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应急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应急〔2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静海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4日
天津市静海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完善我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应急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应急〔2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区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四条 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一般自然灾害,原则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但达不到启动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未达到《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条件,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需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及时启动,同时要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汇总上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救助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 区财政局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以上各项目的救助标准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本级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
第十一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我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达到上级应急启动条件的,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或一次自然灾害过程达不到国家级、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但本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向上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申请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紧急救助人数)、死亡(失踪)人数、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2。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3。
在上述申请文件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地区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三条 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付或使用资金的相关文件抄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资金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 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除去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分为两档,一档为市级50%,区级50%;二档为市级30%,区级70%。
重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分为两档,一档为市级50%,区级50%;二档为市级30%,区级70%。
一般自然灾害所需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自行解决。
资金比例档次综合考虑上一年度财力等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区级财政未先安排资金的,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的申请,按照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灾情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受灾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救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镇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见附件4)。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九条 遇突发自然灾害,需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
第二十条 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灾害救助项目,组织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并组织救助。
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各项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程序中涉及公示步骤的,公示期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1
2.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2
3.受灾区(街、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3
4.天津市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5.救助资金申请建议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