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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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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静海区地震应急预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静海区地震应急预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天津市静海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纳入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

二、征集内容

对《天津市静海区地震应急预案(草案)》和修订说明的有关意见建议。

三、征集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hqjyxtk@tj.gov.cn。

衷心感谢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2025年9月4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静海区地震应急预案

(草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四个善作善成”等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科学处置、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跨省市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及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时的抗震救灾行动。

因地震灾害引发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地震应急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工作手册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本区抗震救灾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外事办、区国动办、区财政局、公安静海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支队、区气象局、区红十字会、团泊鸟保委、区疾控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供销社、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水务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联通静海分公司、移动静海分公司、电信静海分公司、静海火车站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工作要求,接受和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区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区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组织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本区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府外事办、公安静海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武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搜集汇总并上报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对接工作;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抢救抢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国动办、区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调配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和救援装备,全力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在本区的救援行动;负责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政府外事办、区红十字会、区供销社、水务公司、各乡镇、街道、园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受灾群众紧急安置、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筹调发放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接收、发放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并做好监管工作;组织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做好特殊群体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4 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气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配合市地震局开展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预测预报;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废弃危险化学品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配合市地震局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对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等震害因素以及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等人员损失和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建构筑物破坏、地震地质灾害、地震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程度等震害损失进行调查;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5 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疾控中心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做好灾后生活饮用水消毒指导,监督、监测灾区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6 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局牵头,会同静海火车站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调拨运输工具,配合各工作组转运受灾群众和运送应急物资;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运输;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7 新闻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外事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园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8 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区住房建设委牵头,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国资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水务公司、团泊鸟保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网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和河道受灾变形的治理;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9 社会治安组

由公安静海分局牵头,会同各乡镇、街道、园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10 通讯保障组

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牵头,联通静海分公司、移动静海分公司、电信静海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启用应急通信设施;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对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11 涉外工作组

由区政府外事办牵头,公安静海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加强涉外事务管理,按照“属地属人”原则,指导本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学习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相关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配合综合协调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配合群众生活组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等工作;配合新闻舆情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12 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评估、鉴定;负责组织做好震后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乡镇、街道、园区抗震救灾工作机构及职责

乡镇、街道、园区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

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组织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安置;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受灾群众,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 监测报告与防震准备

3.1 防震减灾救灾工作部署

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防震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研究部署全区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3.2 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地震局对我区区域内临震异常进行监测和分析,了解和掌握我区及邻近地区的地震趋势,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区域内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搜集与上报。

3.3 临震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预测意见。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策发布临震预报。

临震预报发布后,按照应急工作手册启动响应,强化震情监视跟踪,及时核实异常;组织加密会商等工作,确保地震信息网和局域网畅通,及时给出震害预测结果,并配合市地震局做好震害调查评估和科学考察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准备工作建议。

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根据临震预报,采取相关应急防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组织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3.4 特殊敏感时期应急准备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强化应急值守与分析研判以及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将有关情况适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委网信办、公安静海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照三级应急响应,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4 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按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按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4.2 有感地震事件

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且经济损失不显著,公众有震感,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本区发生2.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4.3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和有感地震事件,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本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两级应急响应: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或市针对本区启动二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签发,并调动全区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请求市级支持并接受领导。

本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或市针对本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受灾地人民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受灾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超出受灾地处置能力的,根据受灾地的请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响应

当发生地震灾害或有感地震事件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等信息并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1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上报地震参数,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20分钟内提出地震响应级别建议,30分钟内提出震情趋势快速判定意见,2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等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组织区级应急队伍配合市地震局专业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地震现场开展协同救援、流动监测、烈度评定、建筑物安全应急评估、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科学考察、新闻与社会宣传等工作任务;密切监测余震活动;收集汇总本区灾情信息,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受灾地抗震救灾工作组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其他次生灾害和抢险保障等可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手册规定自行启动应急响应。

受灾地抗震救灾工作组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 指挥协调

5.2.1 一级应急响应

5.2.1.1 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震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震中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其他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5.2.1.2 区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本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以及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2)组织受灾地人民政府迅速核实受灾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区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人武部、消防支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

(4)组织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基础设施维护、损失评估、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新闻舆情组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

(6)组织未受灾地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未受灾地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7)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8)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2.2 二级应急响应

5.2.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做好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准备;视情况赶赴震中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抗震救灾工作组在本单位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5.2.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受灾地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社情、舆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现场调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舆情及应急应对工作情况。

(3)区委网信办、公安静海分局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4)区委宣传部按照地震信息网发布地震三要素参数,报道震情、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安排专人回答市民问询。

(5)可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5.3 工作组应急响应行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结合本工作组职责视情况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5.4 信息报送、发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应主动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抗震救灾工作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牵头部门上报抗震救灾工作信息。

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在地震发生后应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进行汇总分析研判,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进行信息上报和发布。

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的原则及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平台、新闻媒体、政务微博等渠道及时发布有关应急信息。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可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提高、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发生在重点地区,或者发生在特殊敏感时期,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6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时,经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即可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宣布结束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结束区抗震救灾二级应急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辖区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住房建设委等部门按职责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园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依托社区(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报送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及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调查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建立健全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断、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映迅速,保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做好区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应急物资信息支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做好医疗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和属地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和物资,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和公众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完善应急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

区水务局加强供水设施建管维护和抢修,保障震后抢险救援和群众安置等重要区域、重点点位供水,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区供水。

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公安静海分局、区应急管理局、静海火车站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将防震减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养老院、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

8.1 毗邻地区地震应急处置

与我区毗邻的天津市其他区或河北省发生6.0级以上地震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区委、区政府组织、指挥和实施抗震救灾联动工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和联动处置工作建议,协助现场应急工作。协调派出本区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区救援行动。

8.2 国内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

国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区委、区政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和实施抗震救灾联动工作,协调派出本区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区救援行动。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有关部门要迅速调查分析传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请求市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平息地震传言。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静海分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9 附则

9.1 应急工作手册制定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应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应急工作手册与牵头制定单位如下:

(1)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管理局)。

(2)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管理局)。

(3)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群众生活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管理局)。

(4)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管理局)。

(5)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应急工作手册(区卫生健康委)。

(6)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应急工作手册(区疾控中心)。

(7)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通信应急工作手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8)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城镇危险住宅和农村危房加固应急工作手册(区住房建设委)。

(9)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交通运输应急工作手册(区交通局)。

(10)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市管理委)。

(11)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公路抢通应急工作手册(区交通局)。

(12)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水利安全应急工作手册(区水务局)。

(13)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应急工作手册(区委宣传部)。

(14)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供热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市管理委)。

(15)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燃气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市管理委)。

(16)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电力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

(17)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社会治安应急工作手册(公安静海分局)。

(18)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交通疏导应急工作手册(公安静海分局)。

(19)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消防救援行动应急工作手册(区消防支队)。

(20)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应急工作手册(区外事办)。

(21)天津市静海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应急工作手册(区发展改革委)。

9.2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重要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办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术语


  

附件

名词术语

1.以上、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地震三要素:指发震时间、地点及震级大小。

3.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能够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2.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3度以上。

4.强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普遍能够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4度以上。

5.临震预报:大震前数天以内的地震预报。

背景介绍

受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影响,我区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现行《天津市静海区地震应急预案》(津静海政办发〔2019〕31号)在实际地震防范应对工作中暴露出任务分工不完善、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2025年7月10日,《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津静政办发〔2025〕19号)正式印发,为做好与市级预案的衔接工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区预案在指挥体系、组织体系、响应程序、先期响应和救灾联动等方面的不足,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天津市静海区地震应急预案(草案)》。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就《天津市静海区地震应急预案(草案)》及修订说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梳理汇总,无修改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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