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农历十月初七
公告公示

您所在的位置: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天津市静海区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静海政务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7/11/24 09:15: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对非法传销、非法集资、违占违建、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火灾隐患、交通违法、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信息的举报奖励,其他方面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机构。设立静海区群众举报中心,划归静海区行政审批局管理。

  第四条举报受理。静海区群众举报中心设在区行政审批局(静海开发区金海道1号),统一受理群众举报。

  直接向有关乡镇和部门举报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立即进行核查处理。同时,将群众举报和核查处理情况报备(特殊情况除外)区群众举报中心,但不纳入举报奖励范畴。

  第五条举报平台。为方便群众举报,区群众举报中心建立“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具体如下:

  (一)举报电话:58812345(与静海区为民服务热线一号共用);

  (二)微信公众号:大美静海全民报料;

  (三)电子邮箱:qzjbzx@126.com;

  (四)邮政信箱:天津市静海区邮政邮箱9900号。

  同时,举报人也可到区举报中心现场举报。

  第六条通过微信公众号举报的,同一事件,前5名经过核实的报料人(举报人)共同获得10元红包奖励,奖励金额以“抢红包”的形式随机发放,同时每名报料人(举报人)可获得100积分;后续报料人(举报人)不得红包,可获得10积分,最高不超过10名;截止每年12月31日,年积分累计最高的前3名,从高到低,分别给予3000元至1000元奖励。微信红包和积分奖励与其他奖励同奖同得。

  第二章非法传销举报奖励

  第七条非法传销举报范围主要包括:外来传销人员、传销窝点、本地人参加传销活动以及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非法传销的组织和人员等。

  第八条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凡举报非法传销窝点,并经查实摧毁但未发现传销人员的,每个窝点奖励1000元;

  (二)凡举报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非法传销的组织和人员的,每件(人)奖励2000元;

  (三)凡举报并抓获传销人员1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每起奖励2000元至5000元;

  (四)凡举报并抓获传销人员30人以上的,每起奖励2万元;

  (五)凡举报重大非法传销案件或非法传销组织重要骨干成员的,每起奖励3万元;

  (六)对涉及非法传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实后,根据具体情形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区综治办(区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对非法传销举报进行核查。

  第三章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第十条非法集资举报范围主要包括:被举报企业注册在本区或注册在外省市在本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行为存在非法集资倾向、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每起奖励1000元至2000元;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每起奖励2000元至1万元;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1万元至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区金融局负责牵头对非法集资举报进行核查。

  第四章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举报范围主要包括:正在圈占、正在建设和新建成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正在实施的破坏耕地、非法取土(偷盗土资源的除外)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建成或新产生指本办法公布之日后算起)。

  第十三条对举报查实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破坏耕地、非法取土,视情况给予奖励。其中,对于违规建设类型或破坏耕地面积以及挖损土方数量的不同,每件给予100元至1000元奖励。对于违法占地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占地面积在0.5亩以下(含0.5亩)的,每件奖励500元;

  (二)占地面积在0.5亩以上至1亩(含1亩)的,每件奖励1000元;

  (三)占地面积在1亩以上至2亩(含2亩)的,每件奖励2000元;

  (四)占地面积在2亩以上的,每件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牵头对举报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用地性质进行核查;区行政审批局、区规划局、区建委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进行核查。

  第五章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剂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以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其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核查结果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和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和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和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七条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根据举报货值和奖励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但对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举报物品货值1万元以上的,每起最低奖励500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八条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职责负责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进行核查。

  第六章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举报范围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举报。

  第二十条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并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万元不等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瞒报、谎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奖励1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奖励2万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奖励3万元;

  (四)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奖励5万元;

  (五)举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构成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整改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指令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每起分别奖励2000元;

  (六)举报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不符合距离要求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及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每起奖励1000元;

  (七)举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部发证)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每起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区安监局负责牵头对安全生产举报进行核查。

  第七章环境保护举报奖励

  第二十二条“散乱污”企业整治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违法违规、排污超标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散乱污”企业;

  (二)环保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

  (三)危险废物不妥善处理的企业;

  (四)纳入“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已停产整顿但未经批准私自复产的企业。

  具体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违法违规、排污超标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散乱污”企业的,每起奖励500元;

  (二)对举报环保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危险废物不妥善处理企业的,每起奖励1000元;

  (三)对举报纳入“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已停产整顿但未经批准私自复产企业的,每起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三条区环保局负责牵头对“散乱污”企业整治举报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破坏市容环境行为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车辆出现撒漏、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每起奖励100元;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每起奖励200元;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每起奖励500元。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对各自辖区内破坏市容环境行为举报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水污染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偷倒废酸和其他危险物质,包括将废酸和其他危险废物混入污水直排、直接倾倒进坑塘沟渠、交由无处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二)偷排废水,包括不经过处理,超标排放污水,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偷排污水,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生产,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三)向河道、坑塘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向河道、坑塘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每起奖励200元;

  (二)举报内容属实,污染企业被依法关闭的,每起奖励2000元;

  (三)提供重大线索,被举报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每起奖励5000元;

  (四)现场将偷排、偷倒废酸环境犯罪嫌疑人控制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每起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七条对多家排污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一套环保设施的举报,视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举报。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污水排放超标,但排污单位或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在举报范围。

  第二十八条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对水污染举报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对其他环境保护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每起奖励200元;

  (二)超标或违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每起奖励200元;

  (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形和有关规定,给予不同金额奖励。

  第三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对其他环境保护举报进行核查。

  第八章火灾隐患举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火灾隐患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经核查属实或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或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的。

  具体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每起奖励50元;

  (二)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据实施处罚的火灾隐患,每起奖励100元;

  (三)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每起奖励200元。

  第三十二条区消防支队负责牵头对火灾隐患举报进行核查。

  第九章交通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

  第三十三条交通违法犯罪线索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重大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案件、交通肇事逃逸重大案件、交通肇事逃逸特大案件4种。

  具体奖励标准:

  (一)举报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协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每起奖励200元至500元;

  (二)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协助破获一般交通事故的,每起奖励200元至1000元;

  (三)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协助破获重大交通事故的,每起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四)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协助破获特大交通事故的,每起奖励1万元至2万元,或按照悬赏标准奖励。

  第三十四条公安静海分局负责牵头对交通违法犯罪举报进行核查。

  第十章卫生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

  第三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医疗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查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证明,为他人施行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并协助查实的,每例奖励2000元;

  (二)举报医疗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的工作人员和非法行医者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并协助查实的,每例奖励1.5万元。

  第三十六条区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举报进行核查。

  第十一章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信息举报奖励

  第三十七条涉暴涉恐等危害公安安全的行动性、预警性信息的举报范围:提供信息及时控制暴恐案件发生或者及时抓获暴恐人员。

  具体奖励标准:一人(件)奖励5000元以上,且上不封顶,根据案件影响力和预警效果,确定奖励金额。

  第三十八条提供涉稳行动性、预警性情报信息的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

  提供扬言、策划实施个人极端案(事)件以及制造社会影响线索并及时控制事态,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一件(次)奖励500元至2万元。

  第三十九条提供案件线索指向明确、情况属实,能够锁定具体犯罪嫌疑人或协助破案的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以下奖励不累计叠加):

  (一)协助破获盗窃、黄赌毒等一般性案件的,一件(次)奖励100元至1000元;

  (二)协助破获重大以上刑事案件、系列案件的,一件(串)奖励1000元至5000元,或按照悬赏标准奖励;

  (三)协助抓获一般案件涉案逃犯的,一人(次)奖励500元;

  (四)协助抓获重大以上案件、系列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的,一人(次)奖励1000元至2000元,或按照悬赏标准奖励;

  (五)提供或举报其他案件情报线索需要奖励的,由公安机关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公安静海分局负责牵头对提供线索信息举报的进行核查。

  第十二章举报条件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一条与本办法举报内容相关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有权进行举报,但不享受举报奖励;除此之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进行举报并获得举报奖励。

  第四十二条举报人要实名举报、最先举报。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真实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违规具体情形等。举报人提供资料不详不准,致使无法核查的,视为举报无效。

  第四十三条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正在处理。同一举报人在市、区两级或区内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予重复奖励。被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并查实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以相关原始记录为准);多人同时举报的,奖金自行或平均分配,具体由举报人共同商定。

  第四十五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奖励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到举报中心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六条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举报人举报的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群众举报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三章举报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四十八条实行群众举报“五步处理法”。第一步,群众进行举报;第二步,区群众举报中心通过“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受理举报,与举报人准确核对举报信息,接报1天内(紧急和特殊情况除外),向有关部门下达《静海区群众举报工单》或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部门直接进行核查处理;第三步,负责核查的有关乡镇或部门在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内出具核查认定书,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奖励金额和分配方式,提交区群众举报中心作出进一步处理。通过群众举报中心微信平台举报的,依据核实结果发放红包和积分奖励;第四步,区群众举报中心根据核查认定结果,在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或案(事)件办结后向举报人反馈核查认定结果、兑现举报奖金;第五步,区群众举报中心对举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第四十九条区群众举报中心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举报材料、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五十条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举报奖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每年年初按照100万元额度拨付区群众举报中心,由区群众举报中心据实列支,确保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区群众举报中心向区财政局另行提出申请,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十二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如遇举报人与区群众举报中心以及有关部门产生意见分歧,本办法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区群众举报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并以商定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不适宜纳入本举报奖励办法范畴的,由各有关乡镇和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内,凡国家和市制定出台新办法和相关规定的,按照新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落实。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群众举报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