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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文章来源:静海区烟草专卖局 更新时间:2021/04/30 08:49:29

天津市静海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适度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静海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静海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划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充分保障零售户收益,在把握现状、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结合静海辖区人口数量、卷烟消费需求、零售户收益、零售市场布局等情况,核定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合理数量。

第八条根据静海辖区实际情况,以辖区城区、乡镇行政区划分为依据,划分“1(中心城区)+4(农村片区)”个基础市场单元。1个中心城区基础市场单元指城区;4个农村片区基础市场单元指农村东部片区、农村南部片区、农村西部片区、农村北部片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

(八)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十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 米范围内的;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十六)托幼机构、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

(十七)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十八)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的,零售点间距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九)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条 区域单元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零售点规划方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和间距标准;

(二)辖区内行政村(不含城中村)常住人口5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8个零售点;

(三)住宅小区外的沿街底商按小区底商数量,每15个底商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城区集市贸易区、乡(镇)农贸市场、自然村形成集市贸易区等不再增设零售点;

(五)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大型工厂、大专、大学院校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间距在300米以上;

(六)客运站候车大厅、火车站(高铁站)候车大厅分别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商用办公楼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大型休闲购物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城区街道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乡(镇)政府驻地街道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 米。

第十一条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低保户等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且必须是本人实际在店经营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间距、数量限制(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 米范围内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 米范围内的除外),可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如有封闭道路、固定障碍物、隔离带等情形,视为不通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静海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21日发布的《天津市静海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津静烟专专〔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