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关于设立
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特邀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区司法局拟在全区范围内选设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设和选聘范围
(一)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从静海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社会服务机构中选定。
(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协会团体及企业人员和基层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二、选设和选聘数量
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10个,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10人。
三、选设和选聘条件
(一)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选设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具有较强的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以及诚信守法意识和能力;
3.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够积极参加调研、座谈、观摩交流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4.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或影响力;
5.当前不存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
6.正常履职的其他条件。
(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2.关注政府法治建设、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3.熟悉社情、民情,热心社会公共事业,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4.对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5.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员职责;
6.无严重失信记录;
7.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主要工作职责
(一)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职责
1.反映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特别是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本企业、本行业的执法情况,评价行政执法质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2.反映其了解的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3.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和反映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有关情况;
4.应邀参加执法监督单位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接受问卷调查,协助收集涉及行政执法的社情民意,提供企业行政执法的有关数据资料,对开展专项监督提出参考意见等;
5.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
1.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调研;
2.反映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和执法不规范情况;
3.提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4.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五、设立和选聘程序
(一)报名
设立和选聘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负责,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开展。符合条件拟报名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下载并如实填写《静海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申报(推荐)表》(附件1);符合条件拟报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下载并如实填写《静海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申请(推荐)表》(附件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至2025年6月17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相关报名材料电子版、PDF版发送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法制审核科)(邮箱jhqsfj02@tj.gov.cn)。
(二)审核和公示
区司法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提交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在静海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选定和聘任
1.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选定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由区司法局颁发牌匾。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每届期限1年,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联系点履职情况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进行动态调整。
2.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个人,选聘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区司法局颁发聘书。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任期为1年,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其管理适用《天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对违反该办法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提前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四)公布
选定的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将在静海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14号,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法制审核科),电话:28917973。
附件:1.静海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申报(推荐)
表
2.静海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申请(推荐)表
2025年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