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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更新时间:2024/05/20 14:53:48

天津市静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体系、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附则八部分内容。一是重点规范了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单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以及部门间的协调;二是对于特种设备事故进行了分级,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三是提高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四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一经收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故相关单位各自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进行部署和实施。五是后期处置工作由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六是宣传教育工作由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加强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实战水平。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关键字诠释

本预案中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