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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区生态局 更新时间:2024/05/20 15:36:51

《天津市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

一、制定《天津市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背景过程是什么?

答:为健全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调配辖区应急资源,规范应急处置程序,避免或减轻事件影响,提升政企合作应对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制定《预案》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年4月24日,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2014年12月29日。

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年5月21日,施行日期2015年7月1日。

5.《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年1月9日,施行日期2021年1月9日。

6.《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2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年1月18日,施行日期2022年1月18日。

7.《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静海政发〔2021〕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年9月16日,施行日期2021年9月16日。

三、《预案》主要有哪些需要说明的内容?

答:《预案》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简要说明一下:一是组织体系,设立静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静海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供水企业(水务公司、静泓公司)、国网天津静海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二是事件分级,依据《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三是应急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等级。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派出工作组加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四、《预案》中明确的事故应急流程是什么?

答:事故应急处置流程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终止等环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责成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现场处置,做好应急监测,经有关部门宣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