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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区生态局 更新时间:2024/05/20 15:20:53

天津市静海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天津市静海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背景过程是什么?

答:为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结合静海区核与辐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静海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制定过程中,参照了《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预案》编制的合法性、规范性。

二、制定《预案》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年9月1日,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9日。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年3月2日,施行日期2019年3月2日。

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施行日期2012年3月1日。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年9月14日,施行日期2010年1月1日。

8.《国家核应急预案》,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年6月30日,施行日期2013年6月30日。

9.《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年1月9日,施行日期2021年1月9日。

10.《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2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年1月18日,施行日期2022年1月18日。

11.《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静海政发〔2021〕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年9月16日,施行日期2021年9月16日。

三、《预案》主要有哪些需要说明的内容?

答:《预案》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简要说明一下:一是组织体系方面,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公安静海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动办、区气象局、区交通局、区政务服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二是事件分级方面,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其中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无上述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应急响应方面,依据《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划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一级、二级响应是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级响应是在发生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有关部门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四级响应是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态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四、《预案》中明确的事故应急流程是什么?

答: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终止等环节,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事发地所在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发地所在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属地政府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政府报送动态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各自职责,全力以赴,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有关部门宣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