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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区城管委 更新时间:2021/11/03 11:29:43

《天津市静海区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问:2021年是实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介绍一下“十四五”期间静海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十四五”期间,静海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分为三个阶段。

到2021年底,建成静海镇、朝阳街道、华康街道生活垃圾分类精品示范街镇和17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村);建设完成垃圾分类主题广场和科普教育基地;建成3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全区原生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到2023年底,全区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核体系,建成区基本建立“定时定点”投放、收运模式;分类示范街镇比例达到60%,城乡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能力满足分类需求,略有余量;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完成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系统两网有效衔接。

到2025年底,形成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普遍形成。


问:《实施方案》在建立健全城乡分类体系方面有什么计划?

答: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健全城乡分类体系。

1.加快完善建成区分类收运体系。鼓励设置垃圾分类智能化设备。因地制宜在居民小区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箱房。各街镇各设置1处有害垃圾暂存点,公开有害垃圾收集服务电话。改造扩建城区转运站3座。科学配置20辆小型新能源分类运输车,20辆其他垃圾运输车,10辆新能源厨余垃圾运输车,1辆有害垃圾运输车。

2.加快构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因地制宜在农村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箱房(站、点),补齐二分类收集设施,鼓励设置垃圾分类智能化设备。各乡镇分别设置1处有害垃圾暂存点,公开有害垃圾上门服务电话。新建农村中型转运站4座。各村街至少配置1辆小型新能源分类运输车。农村全域科学配置43辆其他垃圾运输车,4辆厨余垃圾运输车。

3.持续提升分类处理能力。到2023年,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150吨/日。新建设2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有害垃圾运送至有资质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再生资源可回收物利用。建设可回收垃圾分拣中心、大件垃圾处理中心和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项目等生活垃圾无害化分类处理设施,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规范化。


问:《实施方案》在宣传引导方面有什么计划?

答:一是配备专职督导员每天定时开展桶边督导工作。设立社区、物业垃圾分类“红黑榜”,每月公开公示。

二是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全区中小幼儿园学校教育内容,各学校每月至少开展1次主题活动。充分利用青年志愿服务APP、垃圾分类主题广场和天津高能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现场教学,普及宣传垃圾分类知识和政策法规。

三是每天在电视台播放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建设垃圾分类主题广场和科普教育基地,定期向公众开放。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六进”活动。充分利用银行、教育系统、商场超市、餐饮单位等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屏和社区小区宣传栏、工地围挡、公交站牌、楼宇广告等媒介,多方式、多维度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问:《实施方案》在再生资源体系建设方面有什么计划?

答: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再生资源体系建设。

1.强化源头减量。鼓励、引导实体销售、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避免过度包装,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邮政、快递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严查旅游、住宿等行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行为,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2.加快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规范整顿废品回收站点,引入社会资本加快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采取定时定点上门和线上预约模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积极引入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对全区可回收物统一回收,打造上接前段分类、中接回收网点、下接产业利用的再生资源供应链。

3.推动绿色办公。全区公共机构实行绿色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切实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问:《实施方案》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对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法人单位,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核定缴费数额,以每吨260元标准予以征收。


问:生活垃圾分类参照什么标准开展执法行动?

答:参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开展监督执法。重点查处单位、个人垃圾混合投放,未按规定设置分类设施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混运,未实行密闭运输、遗撒滴漏,未使用专用车辆驳运垃圾、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未按规定将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转运场所等违法行为。